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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拟入法非公企业无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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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9: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
  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对此,有市民呼吁应对探亲假规定予以重修,强制实行;但也有专家指出,实施探亲假并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且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性问题,如何继续执行应进行探讨。
  ■记者调查
  记者近日随机询问25家单位,包括在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非公企业,发现7家非公企业无一休探亲假,其余18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大都保留着“探亲假”制度,但其中,仅5家单位职工能够保证每年固定休探亲假(可照常领取基本工资),另外13家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探亲假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情况1
  在京落户后单位不给假
  保留“探亲假”制度的单位中,多是依据80年代国务院的规定,也有些单位在规定原有的基础上做了新的解释。
  于小姐是江苏人,在某医科院校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她解决了北京户口。现在,她的父母都还住在江苏老家,符合探亲假的规定,但她去人事部门询问休假一事时,得到的回答是“北京户口的都没有探亲假了,只有外地户口的才有。”
  于小姐单位人事部门员工解释称,近年来,很多员工由于解决了北京户口,相当于把家安在了北京,父母也接了过来。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没有必要再休探亲假了。
  杜小姐所在的一家文化类事业单位则规定,探亲假主要针对外地未婚职工回家探望父母,已婚职工不再有探亲假。“毕竟现在两地分居的夫妻是很少的。”
  情况2
  根本不清楚是否有探亲假
  “之前都没有关注过这个假,也没听说别人休过。”一能源行业国企职工许小姐工作5年多了,近日看到了网上对于“探亲假”的议论,问了部门老员工,才刚刚得知单位还有“探亲假”。
  医药类国企职工刘先生是河北人,他说,一次回家时听父母聊天,聊到以前两地分居,只能靠单位探亲假“团圆”的事。“根本没往自己身上想,还以为这东西早进入历史舞台了。”
  在一家公关公司工作的孔小姐刚毕业不久,对探亲假的规定表示一点不了解,“单位还能报销路费?那我坐飞机回家,飞机票也能报吗?”
  情况3
  担心“隐性损失”放弃休假
  科技类国企职工董先生介绍,自己的单位对于探亲假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而且只要是硬座火车票都可以报销。不过,由于单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别人就得顶上,不好意思兴师动众跟领导请这种假。”
  董先生还指出,现在单位即使是“死工资”,也会多少实行绩效和奖金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休探亲假不影响工资,但绩效、奖金也会受到影响。
  杜小姐也表示,探亲假的时间比较长,在目前的职场请假可能会造成一些隐性损失,比如自己在单位的评价可能会受影响、自己负责的工作可能会耽误、被别人顶了岗等。“单位有年假,一般家里出了事,请两天事假领导也都会‘放人’。”
  ■官方回应
  “探亲假是福利休不休靠协商”
  据了解,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新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探亲假”视作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休还是不休,主要还是依靠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
  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单位因工作不能让职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数给职工3倍工资报酬。但是如果不让职工休探亲假,是没有制约措施的。
  ■专家观点
  “探亲假具特定时代背景”
  劳动法专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80年代“探亲假”的规定,是基于一定时代背景提出的。当时没有双休日,一周工作6天;也没有年假制度,只能通过“探亲假”解决职工分居等问题。
  黄乐平指出,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经明确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如果在带薪休假的基础上,再赋予劳动者探亲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会是一个新问题。”
  此外,从市场经济背景下看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探亲假规定,也会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比如父母户口在外地,但和子女在同一个城市买了房子。“这种情况是当年铁饭碗年代没有的,应怎么处理?”
  “若仍执行应覆盖非公企业”
  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称,“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肖金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肖金明表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它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肖金明表示,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也应当出台类似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探亲假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949年至1999年职工每年可休假期
  ●每周休息1天,全年约52天;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
  ●五一放假1天;●国庆放假2天;
  ●部分职工可休探亲假;
  目前职工每年可休假期
  ●每周休息2天,全年约休104天;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带薪休假: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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