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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将严控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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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大常委会·预算法)加强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严控地方债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韩洁、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下午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强调,预算法修订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件之一,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此次修改最大的进步是确立了预算的完整性,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并把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四部分。同时,将预算公开写入草案,强调了预算的透明性。此外,草案对超收收入管理、乡镇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债以及完善预算监督等方面也都作出严格规定。
华建敏副委员长认为,预算法修改的核心任务是提高预算的权威性,关键要依法理财,每笔开支都要依法审查批准,都要依法严格执行。草案提出了预算分为四本预算,但对除公共预算之外的三本预算如何编制,应先在预算法中给出明确说法,然后再依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这样才能提高预算和预算法的权威性。
分组审议中,围绕转移支付如何实现“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疑问。
对此,列席审议的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劲松解释说,目前各方对专项转移支付意见比较大,修改预算法的一个目的就是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同时把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转移支付结构,除了将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还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力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在谈到地方债问题时,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但也有部分组成人员认为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并不能有效消除地方债务风险。
辜胜阻委员认为,草案恢复“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表述非常重要,如果让地方政府发债,将来后患无穷。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表明,如果政府的负债缺乏有效监督,将会对整个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很坏的影响。
郝益东委员则建议应允许地方政府在适度、合理和人大监督以及定量、定项目、定绩效等条件下列赤字。实践证明不列赤字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教育、医疗、城建等方面的债务不断地累积,表面上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债务是存在的,其重要原因是脱离了人大审查预算过程中对赤字和地方债务的监督,只有公开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对债务进行规范,制止地方政府的债务不断膨胀。从实际看,地方政府举债是难避免的,不让公开举债,就采取暗中举债,这样危害更大,只有把责任明确到地方一级,才能有效地消除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
白克明委员则提出,要搞清楚当前十多万亿元地方债务中有多少是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是向银行借债或是担保借债,都是债务而不是发行的债券,因此在修改预算法中要考虑周全,严防地方政府变相融资增加债务隐患。
分组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还建议恢复听取财政预决算报告口头报告的做法,以便增强人大代表对预算审核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时,考虑到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自然年度完全一致,但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多在春季召开的现实状况形成矛盾,致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未经人大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已在执行之中了。为进一步落实人大对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解决这种制度性“先斩后奏”问题,建议将预算年度调整为自公历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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