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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业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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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3:5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革业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甲方为申请改组及上市发行股票,为使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项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的改制及上市发行股票之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中国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不子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双倍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订公司上市采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见;
  2.审查或草拟发起人协议及有关董事会决议;
  3.审查或草拟上市申请报告;
  4.审查或草拟上市公司章程;
  5.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签署一项备忘录;
  6.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7.起草招股说明书中准备披露的事件的说明等。
  六、如乙方在办理上述事项中违反事实作出明显错误的结论,致第三人对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师费的叁倍。如在办理该事务中出现的错误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项,甲方须于合同订立后30天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招股说明书见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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