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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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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2:0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17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王景晨状告大东区国资办公开一国企改制信息案日前有了二审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大东区国资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年初,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认为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6家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遂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011年2月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王景晨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王景晨不服,起诉了大东区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2012年6月28日,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大东区国资办此前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大东区国资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10月12日,沈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是:被上诉人王景晨作为被转让资产中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被诉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资产评估报告等信息与被上诉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公开该部分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起历时20多个月的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终于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是最终结局。我现在最大的期待就是大东区国资办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大东区国资办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我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到终审判决的王景晨兴奋中略带几分担忧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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