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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公司名称玩躲猫猫 新公司难脱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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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4:0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不还货款而更换公司名称,玩起“躲猫猫”,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被告江西海科瑞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加工费119296.3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010年元月22日,原告与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印刷合同,合同约定了商标印刷的规格、尺寸、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刷了商标,至2010年8月19日对帐,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9296.39元,当时该企业并向原告隐瞒了即将更名的真相。2010年9月16日,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赣工信石化[2010]170号文件批准,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江西海科瑞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但经原告多次催计,被告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印刷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系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应对更名前的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是引起本案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对被告提出的不欠原告加工费的主张,因商标印刷合同签订加盖的是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用章,而对帐确认函加盖的也是江西英苏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用章,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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