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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 离婚后归谁偿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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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3:2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后,婚内债务应由谁承担呢?请看专业法官怎么说。

妻子为了生计借款
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2009年,周某与赵某夫妇在湘阴县文星镇的一临街门面经营汽修店,以此维持生计。2010年2月底,两夫妇请原告胥某在某饭庄吃饭时谈及汽车修理店扩大规模急需资金之事,后赵某分四次向胥某借款9万元,用于汽修店扩建。四次借款均由赵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赵某仅给付胥某用于筹款的交通油料和通信费共3000元。2010年6月13日周某与赵某同到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债权归男方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原告胥某在多次向被告周某与赵某催要借款未果后,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湘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周某与赵某共同偿还原告胥某借款90000元。
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人须自行承担
    王女士和邢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丈夫邢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09年春节前后,邢某瞒着王女士向他人借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 邢某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今年6月, 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邢某离婚。案件审理中,邢某提出自己欠款6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与王女士共同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欠下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驳回邢某要求王女士分担6万余元欠款的请求。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是确定偿还主体的关键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离婚后的婚内债务承担问题,但法院的认定却各有不同,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湘阴县人民法院张中一法官解释说,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谁承担,关键在于厘清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中,被告赵某在与周某的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为扩建汽修厂向胥某借款,借款前后夫妻二人对出借人有相应约请,借款时亦无属被告赵某个人借款的明确约定,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后来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的处分约定,但只是其夫妻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依法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主张,因此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案例二中,对于邢某所欠下的赌债,夫妻二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李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邢某个人自行承担。
专业法律顾问李章虎 手机:159023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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