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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浓情蜜意 流产分手怒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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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5 18:1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未婚同居怀孕时情人间浓情蜜意,意外流产却引发矛盾重重。8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同居期间流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熊某同意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4000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于2011年3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10月,原告李某怀孕,盼子心切的熊某对李某痛爱有加。2012年2月,李某意外流产,并因此患上妇科疾病,其后李某陆续在不同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6578.60元。熊某见状遂开始对原告冷言冷语,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2012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经亲友调解无效后,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分手后的补偿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8456.6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应当自主、自立、自爱,原告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患上妇科疾病,系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至,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据此,对原告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为宜,同时原、被告系自愿同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妥善处理好此案,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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