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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做客重庆晨网在新浪开设的微访谈,答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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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23:36: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婚姻法新解遭误读 律师释疑称保护弱势总体公平
  新解释保护弱势方,总体公平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公布,就遭到部分网友的误读,进而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究竟便宜了谁?昨日重庆晨网在新浪重庆开设专题微访谈,上午10点30分,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开始与网友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沈律师认为,这次解读总体来说,对于婚姻双方是公平的,而且对于婚姻当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更加明确。
  昨日,本报接待室,律师沈仁刚与网友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庆晨报记者 罗伟 摄
  微访谈片段
  说房子
  加名字的确实增多了
  但还不至于影响房价
  房子!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碰触到大家最敏感的神经。对于这个话题,网上的议论早已铺天盖地。
  有人担忧:会不会影响房价啊
  糖珠姐姐:向@沈仁刚律师提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楼市有什么影响?
  沈仁刚律师:呵呵,如果能调控楼市就符合国家及民众期望了,但办不到呀,除了“加名热”外应当没有其他影响。喔,有,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积极性增加了。
  有人调侃:房子归国家看谁离
  王静Michelle:向@沈仁刚律师提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然是便宜了经济强势的一方!还是网友说得对!离婚后房子归国家,看谁离!
  沈仁刚律师:没有吧,根据规定通常情况下婚内取得的财产都属共同财产,经济强势者未必占到便宜。如果夫妻双方皆同意将资产赠送国家,国家是很欢迎的哟。
  微访谈片段
  谈利益
  有人说对女性不公平
  但其实更多的是保护
  有网友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性有些不公平,于是有的女性就想出了“婚内家务算钱”等主意。新解释究竟保护了谁呢?网友们的看法主要有3个方面。沈仁刚律师则用一句话概括:保护大家。
  Hi--Jame:向@沈仁刚律师提问:A有房有车月收入1万,房贷30万,和B结婚,生一小孩,B做家庭主妇。C没房没车月入1万,存款10万,和D结婚生一小孩,D做家庭主妇。若都离婚了该怎么判?财产怎么分?
  沈仁刚律师:协商不了时,前者,离婚时房子归男方,但需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其增值进行分割,且结婚期间的工资收入等也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并且应对女方适当补偿;后者的存款不必分割,但婚内取得的工资收入等需要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要对女方适当补偿。
  强语录
  新青年联盟:
  有人说,正儿八经的婚姻是用不着什么婚姻法的,你怎么看?
  沈仁刚律师:
  反了。正儿八经的婚姻是必须遵照婚姻法的。
  小袁概念:
  谈钱伤感情,谈房子伤婚姻,谈谁捡了便宜伤神经,你说该怎么办才好? 沈仁刚律师:
  所以感情要深、婚姻要实、神经要强!(记者 冯超 实习生 武琼)
  律师解惑
  加名字,其实是提高产权意识
  “离婚后房子归谁”是大家热议的焦点。不少女性网友为自己抱不平:房子是男方买的,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份儿,权益没了保障。而事实上,新解释出台之前,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在法律上就一直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现在出现这种担忧,是不懂法的表现。
  新解释明确的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明文规定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赠与,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对此,沈律师建议,如果当初房子是给两个人买的,产权证上没加名字的一方要赶紧加个名,免去后顾之忧。
  沈律师认为,新解释的出台让大家更关注婚姻法了,有利于大家提高产权保护意识。
新解释,更多保护婚姻弱势方
  “真要说‘便宜’了哪一方,我觉得是弱势方。”沈律师在访谈的最后,解读了部分保护弱势方权益的条款。
  法律原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解读】以前夫妻间婚内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现在规定这两种情形可以分割了,这对于弱势一方确实更有保障。尤其是第一点,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做生意的一方更有约束。
  法律原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婚前一方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假设婚后拿来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收益”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购买的这套房子因为房价升值而增值了,这个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归购房者所有。如果变卖房子,拿卖得的钱去投资,投资的收益又算是共同财产。
姓 名:沈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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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人、主任 、党支部书记/ 沈仁刚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重庆晚报》特邀嘉宾。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至今,具有十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很高的执业水平,获得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评选的“重庆市优秀律师”称号。专业主攻:公司法、房地产及建筑专业、金融证券。
8 D' z9 H) W1 E; \7 G6 W3 ]沈仁刚律师系重庆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拥有中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中国注册产权经纪人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系中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员、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驻场会员、重庆市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重庆市消费者维权志愿者。
9 C! Q+ E( \  b- |; H) P 沈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先后担任三十余家公司企业和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房地产及金融证券案件。曾在重庆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开辟“沈律师信箱”,在《重庆晚报》开辟“沈仁刚律师视点”,回答广大读者法律咨询,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沈律师一直热衷于公益事业,除参加日常扶贫济困活动外,在汶川大地产、玉树大地震中皆予以捐助。 ) j3 p8 I; s! A  R" ]0 a* H* v  b
此外,沈律师律师著有论文多篇,参与编写并购公会《中国并购报告》一书。其承办的部分案件得到重庆电视台、重庆晚报、重庆法制报及其他媒体的大量报道。因在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支部工作出色,被评委重庆市律协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得到中央电视台专访。  K9 V! U  ?: P0 \. j& E6 E; [: t
承办的部分主要案件1、代理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参与处置中国西部建材城项目10亿元股权转让及债务清理工作。# N2 y! X% |' u
2、代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系列案件;2 Z0 @! s$ G+ x
3、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系列案件;+ V1 A% j! O5 k& a0 U. N9 C
4、代理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案件;
2 {0 H/ g( k4 l; x  c& l5、代理招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系列案件;
: }7 ?9 Y& y1 G& v6、代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 V" f  }* l4 h/ s, `: f7 i7、代理重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纠纷系列案件;9 H$ }* X. C+ v) f3 F( H6 S/ b
8、代理黑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使赵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 y8 k! X+ P* |# c4 v9、代理重庆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列案件;
, r( Y. K- j5 y( h. H/ p10、代理重庆长渝物业开发公司房地产纠纷系列案件;
9 o' O3 F% u9 Z8 w0 ]$ [11、代理渝中区统建系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5 ]$ e2 q% Z% C( Z  u. ^# i8 S
12、代理重庆燕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列案件;
9 L+ e" u1 r% L( X13、代理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 m* C+ @( z4 z
14、代理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
! @9 _7 A2 U6 a% ~# J" j, x2 ~7 U  K15、代理重庆金禾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 s; R6 J8 e6 _& p8 h: f
16、 代理重庆南方企业总公司三百名职工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政府产权纠纷案;
7 |+ {( ^6 l% v  K5 s17、 代理渝北区乡镇企业资产重组案;
4 x- ^4 \. O% s4 s/ t" \18、 参与南岸区经委相关集体企业改制工作;
2 @$ i8 N$ i( X19、 代理重庆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案;
0 ~! S1 ?0 {$ ~& }9 l: V' `3 b20、 代理重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 s3 h. ]2 |: d5 |' J! S21、 作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为管委会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
0 z/ Q! `/ t+ v. e: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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