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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润东“解约门”余波未平 老东家上诉拒付代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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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5:0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演艺、代言酬金未获支付,何润东将老东家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当然公司支付何润东50万元。近日,当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何润东起诉称,自己曾是当然公司的艺人,双方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了代理关系。合作期间,当然公司代理其与多年客户建立了演艺、代言业务关系,当然公司在收到客户支付的酬金后,在扣除代理费用后,再支付给他。双方曾于2011年9月15日、22日,先后致信及对账,确认公司收到悠哈代言酬金,应向其支付50万元酬金。但是当然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当然公司支付演艺、代言酬金50万元。
  一审过程中,当然公司答辩称与何润东合作期间,何润东单方声称终止公司的独家全约经纪关系,并多次私自参加商演活动,构成违约;同时,对账单并无支付时间和方式的承诺性,且截至一审时,与悠哈代言尚未结束,何润东无权要求结付尾款;此外,何润东私自参加商演、代言的费用,应将代理费支付给当然公司,足以抵扣该笔代言费用。综上,不同意何润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何润东与当然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从事演艺、代言活动,当然公司应按约定比例支付酬金。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何润东可随时要求履行。对于当然公司提出的何润东单方解除合同并私自参加商演、代言,及私自收取演艺酬金问题,不影响涉案款项支付,当然公司主张抵销,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当然公司支付何润东演艺、代言酬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然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混乱;对涉诉款项付款时间认定错误;并强调何润东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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