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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之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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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1:2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利侵权行为之委托加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2号案中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是指做出或者形成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委托加工的情形下如果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据其提供的技术方案制造产品或者产品的形成中体现了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则可以认定是委托方实施了制造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简悦公司通过将产品图片提供给厂家、委托厂家制造的方式获得涉案专利产品。涉案专利是“一种太阳能板的多角度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由权利要求1记载可知,其相关技术特征显现于产品外部,而非隐藏于产品内部或者位于其他不易察觉的部位,简悦公司向厂家提供的产品图片基本能够反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厂家作为专业生产户外路灯的厂家,依据该产品图片可以完整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简悦公司作为委托方为厂家的直接制造行为提供了技术方案,应认定简悦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在201912月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三章第一节中也载明: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是指定作人或委托人提供样品或图纸,承揽人或加工人按定作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产品,承揽人或加工人交付成品,定作人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都属于加工承揽。
如果委托加工或者贴牌生产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案例3-1-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加工,所加工产品由A公司贴牌销售,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由A公司承担。后C公司在市场发现,A公司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以A公司、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当地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
分析与评述:
不论是否直接参与产品制造,在产品上标识自己为制造者的主体,通常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A公司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制造”行为。同时,B公司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实际参与者,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由于名义制造人的行为和实际制造人的行为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故一般应认定两者都构成侵权,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能以其未直接制造专利产品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也不得以其相应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抗辩C公司的主张。当然,B公司可以在对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依合同免责条款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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