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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辈祝寿起争执 侄子砍死大伯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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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3:2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兄弟二人为老父亲庆寿,本来是欢天喜地、阖家欢乐的事情,却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侄子拿刀砍死了大伯,砍伤了两位堂哥,造成了一死二伤的惨剧,好事变成了坏事,而被告人最终也因为一时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78615.6元。  2012年1月26日晚,被害人陆风赶往其胞弟陆雨家中商量为其父亲庆寿的事情,二人因为此事产生纠纷并发生厮打。后被害人陆风的儿子陆大伟(系被害人长子,1984年出生)、陆小伟(系被害人次子,1990年出生)与陆雨的儿子被告人陆明明(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也互相厮打起来。在厮打中,被告人陆明明持菜刀先将陆小伟的头部、背部砍伤,又将陆大伟的左臂砍伤,后又用刀背朝其大伯陆风的头部猛砸一下,陆风被砸后倒在陆明明家门口地上,不久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陆风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肌缺血而死亡,外伤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害人陆大伟、陆小伟均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明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明明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陆明明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因家庭矛盾引发厮打等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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