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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马于2015年12月25日入职超能力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日杰克马签署《放弃购买社保切结书》,切结书中记载:“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无论以后在公司期间发生任何与保险在关的事情,一概与公司无关。” 2016年4月1日,杰克马向公司邮寄辞职报告,称因工作期间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自2016年4月1日起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按3300元/月的基数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40元。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杰克马在入职时有选择签或不签切结书的权利,其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切结书上签字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受到公司强势地位的影响,均是杰克马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其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在已经签字选择放弃社保的情况下,杰克马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法院对杰克马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理涉。 综上,原审法院对杰克马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注意啦注意啦,金钱课作个总结发言哈~ 首先,杰克马不能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但是很重要),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万事大吉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公司对其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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