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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员工拿走单位物品与所欠工资可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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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23:3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沪02民终11760号
裁判日期:
2018.01.24





单位主张员工拿走一台空气净化器应抵扣所欠工资,员工否认未获支持,二审双方同意冲抵,法院改判相互抵扣。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日,孙某入职上海朗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涯公司),担任CEO,朗涯公司通过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的妻子王敏珠的账户按月向孙某支付工资。

2016年7月12日,孙某与朗涯公司签署了“关于孙某移交工作说明”,其中载明:“……报销费用共计13,317元,补发工资4月到7月,共计3个月零10天,共计8,800元/月×3个月=26,400元+(10天×8,000元/30天=2,660元)=29,060元,合计42,377元,一次性结清。……”孙某与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在空白处签名并写明落款日期。

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向孙某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的手书材料,载明“今欠到孙某人民币42,377元(肆万贰仟叁佰柒拾柒元正)於201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此据”。

2016年7月,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向孙某支付10,000元,该10,000元系归还欠条中载明的金额。

2017年6月14日,孙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朗涯公司支付报销款、工资差额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项。该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孙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入职后多次催促朗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朗涯公司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朗涯公司一直拒不办理,朗涯公司应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自2016年4月起,朗涯公司不再向我发放工资、报销款。2016年7月12日,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与我签订的《关于孙某移交工作说明》及出具的欠条中,确认朗涯公司尚欠我4月至7月工资29,060元及报销款13,317元未发放,之后朗涯公司仅支付了工资10,000元,剩余钱款一直未付。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关于孙某移交工作说明”中已经载明了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的未发工资29,060元及报销款13,317元,且孙某与朗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涯文均已签字确认。同日,朗涯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涯文又出具手书材料,对上述欠款进行了进一步确认。朗涯公司称,孙某离职时拿走了一台价值为9,300元的空气净化器,应抵扣欠付的工资。孙某当庭否认,朗涯公司也未能提供孙某拿走空气净化器的证据。同时,关于空气净化器抵扣工资事宜,朗涯公司也未在仲裁期间提出反请求,朗涯公司应另行处理。综上,鉴于孙某确认在2016年7月已收到工资10,000元的情况,法院对于孙某要求朗涯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间未发工资19,060元及报销款13,31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故判令朗涯公司支付孙某未发工资19,060元、报销款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同意将孙某拿走的空气净化器折价7,500元抵扣未付的工资,故朗涯公司现应支付孙某工资11,560元。故改判朗涯公司支付孙某未发工资11,560元和报销款,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实务要点

通过此案例,简单作如下几点说明:

1、关于特殊职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公司的CEO,通过单位的陈述,可以看出,其还占有公司的股份,属于特殊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目前并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区分,特殊劳动者不过是学理上的称呼,所以,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视同仁,与特殊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切记!

2、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反诉问题。当用人单位权利受到劳动者的侵害后,同样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权益,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仲裁的,可以提出反诉。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聘请律师,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时机,险些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3、关于用人单位诉讼策略和举证问题。本案中的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承认拿走空气净化器,但在一审中否认,用人单位毫无准备,无法举证,可见缺乏诉讼经验,直接导致了一审未能支持单位的请求。

4、关于本案二审改判的说明。本案用人单位在二审期间才提交了证明员工拿走物品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可以不质证或不采信。之所以改判,是劳动者承认并同意抵扣,这样二审才改判,不然用人单位要主张该项损失,很可能要重新仲裁。提醒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量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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