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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案件——贵州省检察院发布12起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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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08:2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4年,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亦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污染行为一直持续。


诉前程序:

2014年8月15日和2015年4月16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15年12月1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向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锦屏公益诉讼案件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迅速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锦屏县人民政府随即组织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清水江沿河两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实行关停。案件庭审期间,黔东南州各市县环保局局长、锦屏县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部分乡镇负责人等总计20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贵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案判决后,黔东南州委州政府、黔东南州环保局公开表示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同时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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