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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江苏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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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4:1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基本案情

丹阳市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阳公司)诉江苏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光宏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2014年3月20日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丹后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宏公司给付淳阳公司混凝土定作价款人民币436万余元及利息。2014年7月16日,淳阳公司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向光宏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传唤光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同年7月22日执行、交款的执行传票。2015年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此执行案件以及自诉人其他申请执行案件统一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高淳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此案。

在上述两家法院对此案执行期间,朱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申报财产,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先后被丹阳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高淳法院拘留三次计4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后,朱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另查明,光宏公司在收到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通过六个公司银行账户,并借用公司会计冷某的二张个人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1488万余元,支出合计人民币1490万余元。其中有六笔款项计人民币309万余元经上述银行账户汇入朱某儿子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锋霖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中。

2015年8月8日,高淳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案件,该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淳阳公司依法提自诉。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被执行人光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单位负责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1、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根据朱某拒执犯罪行为和无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是通过自诉渠道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2、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公司账户进账累计近1500万元情形下,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相反将上述收入迅速转移,以逃避执行。并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朱某系作为被执行人光宏公司负责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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