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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已办理过户 诉请还欠款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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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2: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崔某将手头的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亲戚赵某,双方签下协议,后货车所有权过户至赵某名下。但崔某却以赵某尚欠2万元货款及1万元违约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予以偿还。8月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家住在新郑市新村镇,与住同村的赵某系亲戚关系。崔某家里有一辆货车,平时经常与儿子两人外出运货。长时间在外奔波,使得崔某的身体不如以前硬朗,深思熟虑之后,崔某决定将货车转让,用手头攒下的钱做生意用。2009年2月,得知赵某想购置一辆货车后,崔某抓住时机,联系到赵某,将自己的车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某。双方就车辆的转让一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付款期限为两年,如果超期一个月不能付款,甲方崔某可以将车收回;若某方违约,按壹万元给对方以补偿(以每天100元租金计算)。协议签订后,崔某将车交付赵某。
  而今,就购车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各致其词。原告崔某称被告赵某有2万元车款未付,因未按照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应将2万元车款及1万元违约金一并偿还。但被告赵某称,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日期和数额给付,因两人系亲戚关系,并未让原告出具收到条,该车的所有权已于2011年5月26日过户至被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超过,而该车的所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全部车款支付期限超过3个月后已过户到被告赵某名下,该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均无异议,因此原告崔某仅凭转让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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