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9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超市发”超市的引入者,美大洲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中超商标获得核准,差点陷入“无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1 18:0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女子冒用她人姓名,在婚姻登记处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3月2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服民政行政登记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吉安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吴秀为达骗取他人钱财之目的,持本人照片和冒用胡珍的户籍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与张平相识后谈婚论嫁,骗取张平钱财。2010年8月30日,第三人吴秀持该临时身份证、胡珍的户口薄、结婚登记声明书与张平在吉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双方提供的上述登记申请材料,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准予结婚登记的规定,为张平与吴秀颁发了名为张平与胡珍的结婚证书。
  同年11月3日,吴秀以回娘家为由摆脱原告后下落不明。张平发觉上当受骗,遂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秀涉嫌婚姻诈骗。其后,吉安县法院以吴秀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之后,张平请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未果,遂向吉安县法院起诉吉安县民政局,要求确认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安县民政局在为原告张平及吴秀冒用胡珍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并由两人自愿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法定程序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因为被告对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吴秀系持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及胡珍的户口薄,冒用胡珍之名与原告进行结婚登记,导致被告颁发的结婚证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相悖,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url=][/url][url=][/url][url=][/url][url=][/url]|更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18:15 , Processed in 0.14568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