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通常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现实生活中,买房者“跳单”令中介白忙活的事例并不少见,对此,中介一般在带买房者看房时会要求签署相应看房确认书。而有些买房者在并未仔细阅读看房确认书的内容就签字,事后再找其他中介买房,由此产生“跳单”纠纷甚至诉讼。在此,律师提醒买房者为防止日后的法律风险,签看房确认书要谨慎。 买房者另找中介购房引发“跳单”诉讼 案例: 2012年3月,李女士通过A中介公司看中了南昌市区一套二手房,事先她没看仔细中介提供的《买卖看房确认书》便签字。事后,李女士认为这家中介的服务不怎么好而且收费较高,便找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与卖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买下了房子。 A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李女士是“跳单”行为,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万元。A中介公司诉称,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向 李女士提供购房居间服务,约定自协议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与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包括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成交等情形的,看房人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李女士为规避居间服务费,越过公司私下与产权人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约定,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金。 李女士辩称,她与该中介公司没有居间服务合同,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完成了诉争房屋的交易。同时,《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相关约定内容属于单方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看房人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不同意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内容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而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李女士在同一房源经多家中介机构推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的情况下,未构成“跳单”违约,并据此驳回该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规避“跳单”风险签看房确认书要谨慎 解析: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认为,出现“跳单”的情况有诸多原因,有些中介就是搅混水、互相拆台;中介收费过高也是“跳单”原因之一。另外,服务不到位易产生“跳单”,有些中介职员的服务水准并不高,他们为了拉到业务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话,这让客户在享受服务时,感觉不太舒服。而客户有时想了解的情况,一些中介业务员又讲不清楚,或者不能给一个确定的答案,让客户觉得浪费时间。这个时候,别说“跳单”能够给自己省下不少钱,从浪费时间的角度也很想“跳单”了。此外,有些客户存在侥幸心理,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度了解不多等情况,也容易让他们有“跳单”的想法。中介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然而,在服务的过程中,却被不诚信的客户和房东欺骗,导致自己的劳动付诸东流,为此,还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 魏亮律师提醒购房人,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买房人实地查看房源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员工在带看房屋后,往往会以要求看房人证明其在工作时间确实带客户看房为由签署相应看房确认书,而也有不少当事人在并未仔细阅读此类确认书的内容,而偏信于中介公司员工的说辞而签署相应确认书。若日后发生诉讼,签字当事人便面临需要对其个人亲笔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风险。因此,买房人在签署相应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合同内容,谨防“跳单”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