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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劳教所一年大于一千四百六十天--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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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2:17: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
  
     我叫贾建设,53岁,河南省义马市人。
  原本为维权引起诉讼的“官商勾结侵权”事宜,在遭遇了“地方”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后,竟在不自
  
  觉地由“反映地方体制存在问题”向“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演变。相信在网络中看到过“在腐败的魔爪下
  
  抗争”、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马变成废纸”、“河南省人大六次转办无答复怎么办”“义马公安局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文章的人都明白我所反映的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然而正是这一不争事实的披露,惹恼了那些自以为是“国家象征”和“法律本身”的人们,他们不惜滥用
  
  警力,满天扯抓遮羞布,甚至以牺牲政府的尊严为代价,对反映问题的老百姓大打出手,拘留已不能解恨
  
  ,干脆来个劳教。
     劳动教养期限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9年9月16日止
     可如今快四年了,还没有解除劳教,看来还要进入第五个年头了。。。。。。
     附:三门峡劳动教养决定书
  
  
  无理劳教上访网上反映情况者令人恶心
  除了恶心,没有词可以形容这个事情。这个案件是义马市委,市政府,三门峡中院,三门峡公安局,义马
  
  市信访局,义马市公安局,义马市法院,义马市建设局,共同完成了这个
  无耻的剧目。之至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无法谢幕!
  没有愤怒,也没有愤懑,那是情绪,我仍然是情绪稳定,就像执法者何患无辞地将人惩罚时一样情绪稳定
  
  ,只有恶心而已,这不是情绪,而是生理反应。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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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13:4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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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9-17 16:1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现在已是网络时代,在丑的事情也捂不住。五年了抓紧结案吧.....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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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1:1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义马贾建设 :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我们要强化宪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制定政策、做出决策和推行政策、执行决策时必须考虑民众的权利诉求,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得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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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15 13:5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但愿你在监狱你好好将功赎过,争取早日出来。
  取保候审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qubaohoushen/
  故意伤害罪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zuiming/guyishanghai/
  刑事诉讼法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shifagui/xingshisusongfa/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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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0:5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原本为维权引起诉讼的“官商勾结侵权”事宜,在遭遇了“地方”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后,竟在不自觉地由“反映地方体制存在问题”向“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演变。相信在网络中看到过“在腐败的魔爪下抗争”、河南省信访局转办函到义马变成废纸”、“河南省人大六次转办无答复怎么办”“义马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文章的人都明白我所反映的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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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10:4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回复?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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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21 10:45: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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