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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被精神病”事件引发89个判决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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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00:0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一个“被精神病”事件引发89个判决书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网友们:
  我是重庆市巴南区普通群众公民周荣焱。我向你们提供一个重要的司法信息。由重庆市巴南区区纪委书记和区法院院长共同制造的16年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犯罪的一个犯罪行为导致88个判决书和84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6000年文明史上空前的司法奇案。希望引起领导关注和汲取教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政府、巴南区法院、巴南区农委、巴南区人社局等20多家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将无辜群众周荣焱秘密暴力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未告之亲属)和不断非法捉拿。由于周荣焱长期替农民群众打官司,得罪了巴南区区政府、区法院和区农委的领导邱国琼袁银华等人,于是便对周荣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报复陷害犯罪长达16年。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和全国最高精神病学泰斗权威专家刘协和教授等专家鉴定确认周荣焱没有精神病。法院院长邱国琼袁银华等84人的故意非法拘禁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38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犯罪。至今无任何一人受到刑法、党纪、政纪处分。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本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对此恶毒犯罪和严重报复陷害行为置之不理。受害人控告和上访16年无任何机关立案。
  此8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彻底毁灭了周荣焱的整整16年青春和整个一辈子人生!并剥夺了国家政府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周荣焱人身自由权、剥夺了结婚权、剥夺了劳动工作权、剥夺了谋生的权利、剥夺了参与社会生活活动的一切权利等等。
  致使周荣焱的身体健康、婚姻健康、前途事业发展健康、孩子培养成才健康全被巴南区纪委、法院和农委等领导彻底摧毁了和毁灭了。
  造成被害人周荣焱直接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等8987882元。
  根据重庆10家法院已经作出的88个生效判决书正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已经查明的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下列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公然恶劣实施的犯罪应当分别构成下列罪名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依据。84位名单如下:
  一、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0人:
  邱国琼院长、袁银华常务副院长、王忠华、刘礼才、杨志录(巴南区法院);刘代伦局长、汤如学、蒋光喜、刘官堂、刘怀全、刘华、毛勇、张超、田忠普(巴南区农委);万光杰(巴南区安监局);于家成主任、徐银生(巴南区精神病院);付经国院长(万州福利院);陈云龙(忠县精神病院);段成美(重庆法医验伤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8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二)。
  二、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6人:
  吴莉娜区纪委书记、匡毅区纪委书记(巴南区纪委);甘思常务副部长(巴南区委组织部);刘莉局长、杨勇、童敏惠、罗君(巴南区人社局);攀晓华、张力平、魏平、冉卫东(巴南区法院);王秀华(巴南区卫生局);汪波院长、苏华龙(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健、伍加勇、苛昌国、席福秀、龙海涛、王合利、谢得志、薛东涛(巴南区农委);姚代云区委书记、李科区委书记、胡能兵区委副书记、梅时雨副区长(巴南区委)。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5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二款、第128条(三)。
  三、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34人:
  朱世伟、谢德殊、刘宇、杨竞、吴绍蓉、刘红菊、罗国强、李富铭、王玉叶、蒋平荣(巴南区法院);钟清、古崇明、阳长源、李明(忠县法院);杨超、张文勇(市二中级法院);任萍、谢明光(渝中区法院);余江、廖丁(江北区法院);樊仕琼、曾平、娄婷、汪和平(市五中级法院);胡进、顾河、潘小美;陈国全、张小玲、荣昌钰(市一中级法院);王江、敖宇波(高院);陈仁伟、谭兴旺(其他法院)。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四、构成枉法仲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4人:
  万晓华、陈科、罗军、周晓莉(巴南区人社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被害人周荣焱强烈要求十八大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市委张德江书记高度关注和强力推动督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秩序!保护我国现代法制健康发展!
  谢谢!我周荣焱衷心真诚地谢谢您们了!




  受害群众    周荣焱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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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08:16: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89个判决书确认了84个犯罪嫌疑人或违纪人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犯罪和报复陷害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组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渝高法民示字第10号司法指示文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0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33号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2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41号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民初字第02168号判决书》、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7180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06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2号判决书》。
  第二组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4)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4)中区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重庆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监字第879号复查通知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035号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53号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初字第010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赔初字第00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9)渝五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09)渝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忠县人民法院《(2008)忠法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8]1号裁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7]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组:其他司法和行政法律文书(略)。
  楼主 周荣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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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0 08:47:00 | 只看该作者
  2012要到了,炼那么多钱带的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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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0 08:48:00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胡搞啥鸟玩意呀,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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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10 08:50:00 | 只看该作者
  讲真话”和“听真话”,本来是道德、政治等范畴中的基本要求。它是社会对公平性追根问底的要素之一,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干部了解实情,做好决策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现实、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一些时候已经习惯不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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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10 08:51:00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事的确很多,没办法。小老百姓只能被欺负,没人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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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10 08:52:00 | 只看该作者
  响应楼主的号招?,顶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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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1-10 08:53:00 | 只看该作者
  俨然成了黑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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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1-10 08:54:00 | 只看该作者
  作为社会的主要参与者,普通民众在公共政策制订阶段发出的声音更为重要。即便不具备缜密调查和专业意见,也不影响他们建言献策。政府是服务人民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常怀着一颗敬畏之心,学会倾听老百姓的声音,比任何形象工程都更容易树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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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1-10 08:55:00 | 只看该作者
  当腐败不是个别现象时,正直的人很快就会边缘化,麻木的偶也呐喊一声,顶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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