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忠诚协议随着经济发展道德退步应运而生,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仅是中国道德方面的义务,也通过婚姻法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下来,上升到了一种法定义务,但法律没有对违反义务作出规定,很多夫妻自己签订了各种忠诚协议,那么实践中这些协议是否有效呢?
丈夫出轨签协议,妻子法院诉离婚 原告林某与刘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因工作原因,林某经常出差,被刘某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久而久之,刘某便与其中一女赌友关系甚密。林某发现后,刘某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林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刘某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赌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林某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也就是原被告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忠诚协议” 是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的契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履行忠诚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刘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林某、刘某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刘某亦表示认可。 综上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应该认定有效,但具体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可以包含经济补偿,还需要司法实践中具体分析,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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