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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户拒兑“再来一瓶” 拉扯致伤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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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2:2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营冷饮摊的流动商户李大婶与陈女士因兑换“再来一瓶”饮料发生口角后,因拉扯挎包,李大婶右手受伤,后李大婶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 697.71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陈女士赔偿原告李大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一万余元。  原告李大婶系延庆县城内经营冷饮、零食的流动商户。2011年7月10日中午,在延庆县某汽车站东侧站台附近,经营冷饮摊的原告李大婶与被告陈女士因兑换“再来一瓶”饮料发生口角后,陈女士对李大婶进行拍打,当陈女士欲乘公交车离开时,李大婶拽住陈女士的挎包阻止其离开,被告便奋力与原告抢夺挎包,双方在争夺挎包的过程中,造成原告李大婶的右手受伤。后李大婶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 697.71元。经公安司法鉴定,原告李大婶的伤属轻微伤(偏重)。后延庆县公安局对被告陈女士做出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经延庆县医院诊断,原告李大婶的伤情为:右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左手软组织挫伤(伤口长4.0cm),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胸腰部软组织挫伤,建议休息二十周,需陪护一人。原告就医花去医疗费5847.71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大婶认为因为自己流动摊是一天换一个人,被告根本不是从她手里买的饮料,所以她在解释后拒绝了被告的兑奖要求,被告不乐意就开始骂骂咧咧,她受不了就还了被告几句,被告便乘她不注意拍了她后背两下,还用挎包往她头上打了两下,然后就要乘坐公交车离开,她便追过去拉住被告挎包的带子不让被告离开,被告就拼命抢夺自己的挎包并掰她的手指,但她抓着被告的包带坚决不放手,结果造成了她自己身体伤害。
  被告陈女士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中奖的那瓶饮料是其儿子与事发前天在那买的。但是原告却以厂家不给原告兑,原告就不给她兑为由拒绝给陈女士兑奖。陈女士比较生气,就质问了原告几句,因为认为原告话说的很难听,还骂人。后来公交车来了,陈女士要走的时候原告就拽着她的衣服和挎包不让她走,两人就在那争夺,后来陈女士看见原告手流血了,就打电话报了警。陈女士认为她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伤害,原告手受伤是因为原告手里攥着瓶盖和陈女士夺挎包所造成的,陈女士说自己没有掰原告的手。此外,陈女士对公安局所做的伤情鉴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不认可,也拒绝签字。此外,陈女士认为李大婶提交的医药费单据中有很多药物是与治疗外伤无关的,护理费和交通费都是别人随便打的白条,原告已经超过60岁,且是非法经营,不应该有误工费,误工期限也不应那么长,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都是无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女士在兑奖被拒绝后,对原告李大婶进行纠缠并首先动手拍打原告,在纠纷未解决前,打算离开现场且强行挣脱,造成原告手指等部位伤害,所以被告陈女士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大婶以流动商户不予兑奖等为由拒绝给被告兑奖,且强行抢夺被告挎包,本身对斗殴纠纷的形成和伤害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各种实际情况分析,原告承担此次纠纷15%责任,被告承担此次纠纷85%责任为宜。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5847.71元,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由于证据不充分,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体损伤医疗时限、当地用工费用,结合原告伤情及生活实际等因素酌情认定;对于原告李大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因其不构成伤残及严重精神打击等因素,本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女士赔偿原告李大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元五角五分。法庭宣判后,双方均接受判决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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