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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谐音导致收据有误 法院判决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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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3:56: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方言中,谐音字闹了不少笑话和误会。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被告提交了一份收据,因姓名谐音,弄错了一个字,导致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原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德今朝农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刚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800元,被告对所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举证时出示了一张原告的业务员书写的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宋刚农药30瓶:众彩30瓶”。被告提交该收据是为了证明被告曾经退货给原告的事实,要求法院以该收据上货物的价款抵消7800元债务中的相应的份额。但是,经庭审质证发现该欠条中退货人是“宋刚”而非“熊刚”,在安乡方言中,“宋”与“熊”非常相似,很容易混淆。对业务员交给自己的收据,姓名有误,被告熊刚并没有留意。
  法院认为,被告是熊刚,双方对退货事实有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直接退货人是“宋刚”而非“熊刚”,且被告并没有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能直接抵销。故对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判决被告熊刚支付原告常德市今朝农资有限公司货款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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