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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 “淡黄的长裙,蓬松的头发” 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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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4-28 13:1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1
世界知识产权日


2001年起,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2020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走到的第20个年头。

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在该组织召开的第35届成员大会上,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获大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此设立。

设立该纪念日旨在促进各国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以达到设立该纪念日的目的。

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为绿色未来而创新”。(源维基百科词条:世界知识产权日)

02
嘉宾介绍

李章虎律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03
节目集锦

身边说法0427节目集锦.mp3来自身边说法00:0053:20
04
话题讨论

话题一:一首歌的演唱者唱法、歌曲、歌词是否都被法律所保护?演唱者有什么权利?

“淡黄的长裙,蓬松的头发”该词来源于综艺节目《青春有你2》,节目中演唱者李熙凝表演歌曲《Melody》里的一句歌词,因其独特的“朗读式rap”演唱方式和画面感的歌词,而爆火于网络,承包了不少观众的笑点、尬点和焦点,在疫情期间极好的娱乐了大众,出现了“瓜比节目好看”的吸引“流量”现象。



Q:本节目中演唱者被网友称为“朗读式rap”的“唱法”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律师: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多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娱乐化的事件,另特别强调,以下分析内容是假设“李熙凝个人享有歌曲的著作权”的前提下,排除节目出品方或歌曲作者与李熙凝有内部协议约定的情况。

首先“唱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有的演唱模式, 这种模式直接影响着演唱的外在表现风格,不同唱法表现不同风格。主要分为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唱法(又叫通俗唱法)、原生态唱法等种类。每种唱法都有各自不同的艺术标准,用不同唱法演唱的歌曲具有各自独特的艺术魅力。

本节目中演唱者被网友称为:“朗读式rap”的唱法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呢?关于音乐领域的保护,首先考虑的就是《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那么何为“作品”呢?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作品有所不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作品已经以可供客观感知的有形方式可复制的外在表达。(需注意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3.具有可复制性;4.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

上述所说演唱者的唱法,其并不属于一种外在表达,而是属于思想的范畴,故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因此,李熙凝并不具有禁止他人模仿她唱法的权利。



Q:歌曲作者是受到法律哪些保护呢?

律师:一首完整的歌,分为编曲作品和作词作品构成,且可单独享有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也就说在歌曲被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后,权利人可以选择 以整首歌作为音乐作品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以编曲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以作词主张权利。

那么,结合本案,有人会问:是不是连一句“淡黄的长裙,蓬松的头发”都不能用了呢?那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析,考虑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假设今后某一个公司的商业广告中使用该歌词蹭热点宣传,未经作词人许可同意且该歌词无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前提下,初步判定构成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Q:歌曲的表演者有什么权利呢?

律师:首先,李熙凝作为表演者,具有表演者权。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不同的,后者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有所区别。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单独以李熙凝表演者身份分析的话(本处先不考虑节目出品方权益),若有网友恶意歪曲其形象、未经她允许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等侵权她上述权益,则构成侵权了

话题二:在抖音短视频中向用户在线提供使用涉案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音乐录音制品《寂寞不痛》《给我一个理由忘记》收录于音乐专辑《寂寞不痛》中。腾讯音乐公司享有该专辑中包括上述音乐录音制品在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娱乐公司经腾讯音乐公司授权,享有上述录音制品之使用权及与腾讯音乐公司共同维权的权利。

2017年9月,经调查,发现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中向用户提供前述音乐录音制品的播放服务。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上向用户在线提供涉案录音制品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严重影响了两原告正常的商业运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依《著作权法》之规定予以赔偿。



Q:原告是否为涉案录音制品权利人?

律师:原告提交了唱片封底、经公证、转递核验的《授权书及独家授权作品清单》和《著作权证明书》以及爱贝克思公司网页打印页证明其自爱贝克思公司合法取得《寂寞不痛》《给我一个理由忘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

根据该条规定和双方举证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爱贝克思公司是《寂寞不痛》《给我一个理由忘记》录音制品权利人。



Q:被告是否因作品《寂寞不痛》《给我一个理由忘记》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传播构成侵权?

律师: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Q:如果侵权成立,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上提供涉案录音制品,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录音制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05
律师总结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国家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无论是国家层面、企业,还是个人,我们身处在历史变革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产生、运营、保护已然到需要了解的程度,就像熟悉有形资产(房子、车子等)的运行规则一样,才能更好的让我们懂规则,防风险,促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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