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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宣传错误导致虚假宣传-无锡广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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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23:4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广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幢。
法定代表人陈登鑫,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路138号-1。
法定代表人唐国标,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无锡广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源公司主观上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其有充分理由相信
金桥奖
属于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奖项,新区工商分局认定其虚假宣传缺乏事实根据。2、新区工商分局作出锡工商新分案字(2014)第02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2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广源公司的多功能环境友好型水处理剂项目于2011年12月获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新区工商分局提供的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奖办)提交的《咨询函》及国奖办作出的《关于对无锡广源高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事项的回复函》、国奖办的网站彩色截图以及广源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是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作为社会力量所设立的奖项,故广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宣传册等形式宣称其获得国家科技部-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荣获国家科技部金桥奖(相当于科技进步二等奖)、荣获国家科技部金桥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与客观事实不符,并易导致公司客户及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据此,新区工商分局认定广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并无不当。新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5月16日进行听证,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02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且,新区工商分局考虑到广源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部分表述受发奖单位误导,决定责令广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处罚适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新区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综上,广源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广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倪志凤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悦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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