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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达成并非协议 诉讼要求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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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3:2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对离婚后的夫妻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而告上法庭。按两人达成的草稿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生活补偿金20万元。可是草稿并非正式协议,原告的诉求被驳回。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城法庭审理了这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  2011年4月,离婚后的原告杨某(女)和被告张某(男)因为家庭财产再次发生纠纷。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4月21日19时,双方签写下草稿协议:张某包赔杨某各种生活补偿金共计20万元,首付2万,剩余18万每年3万,分6年付清。为防止张某第二天不能到派出所继续协商,派出所让双方在草稿协议上签了字,并约定第二天调解好后,在派出所打印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到公证处公证。4月22日,双方到达派出所后,因为还有内容没有协商一致,派出所最终没有调解好,也没能将该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只得终止调解。后原告的律师以当地司法所的名义调取了该协议草稿,原告依据该草稿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但主持调解的人称该协议是草稿,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也没有正式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原告协议书上也注明了该协议是草稿,从而进一步证明了该协议未生效。原告依据协议草稿诉求被告给付20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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