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实际著作权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至少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作品由服务对象提供或上传的证据,包括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服务对象自行上传内容的路径等;在网络中明确标示该信息储存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或所展示的内容由服务对象提供;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等。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0日重庆四季团公司对涉案图片(商家永川夜宴歌厅的实际经营场所图片)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并到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在北京团博百众公司的网页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另查明,商家永川夜宴歌厅与糯米网签订了团购协议,提供了涉案图片给糯米网,之后,糯米网又到团博百众公司的平台“团800”网站推广涉案商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夜宴歌厅、百度网讯公司(糯米网)、团博百众公司向四季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团博百众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照片,并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团博百众公司委托了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及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详尽有利的上诉状并准备充分证据。经过庭审各方激烈辩论,依法依理依据的艰难庭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章虎律师的上诉意见,二审完全改判了一审法院判决内容。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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