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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参加免费旅游途中意外身亡 主办方担3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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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9:4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人参加免费旅游途中意外身亡 主办方担3成责出处: 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 2013-12-07

  本以为是抢到了最后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不想却是和老伴天人永隔。家住南京浦口区的何老太太同老伴一同参加了某保健品销售公司举办的“免费旅游”活动,途中老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人认为这都是组织这次旅游的保健品公司的责任,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前不久,南京市浦口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保健品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13万元。(通讯员 普法 实习生 童蕴桃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保健品公司组织“免费旅游”,老人意外身亡

  何老太太是某保健品公司的忠实用户,前后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总额近3万元。去年7月份,何老太太获得了一次该公司组织的为期3日的“免费旅游”机会。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何老太太说,这是最后一次免费旅游了,今后不会再组织这种活动,而且家人缴费300元可以一同前去。老人不想错过这样的机会,最后决定多交300元钱带老伴文老先生一起前往。

  随后,老两口跟随这个由保健品公司组织的旅游团一同前往黄山。但第三天早晨,文老先生在去餐厅的路上突然跌倒,出现了右侧肢体偏瘫、口齿不清等症状,被立刻送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及脑内血肿。之后文老先生被送回南京市第一医院,最终没有挺过去,于8月1日死亡。

  文老先生的家属认为,这个保健品公司没有旅行社资质却还收费组织此次促销旅游(旅游期间举办三次保健品促销会,销售保健品),而且对于参加旅行的老人们,公司没有在出行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体检。同时,在老人跌倒之前,公司临时安排了原本行程中没有的登山活动。除此之外,家属们还认为该保健品公司有没安排专业导游陪同等多种错误行为,共同导致了老先生身体不适,最终意外死亡,应该承担80%的责任,要求公司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健品公司担3成责

  在庭审中,文老先生的家属出示了一份视听资料,证明在老先生死亡后,保健品公司愿意赔偿。同时根据视听资料整理的文字载明,律师和公司副总认可旅游是由一个旅行社组织的,但由于同公司的关系很熟,所以没有签合同,同时公司一名员工在网上为顾客投保了意外险。两人也认可老先生死于自身脑溢血,且在旅行前没有安排老人们进行体检。

  但在法庭上,保健品公司却一直辩称自己没有责任,认为老人死于脑溢血,属于自身原因。法院审理认为,为了促销,保健品公司组织了本次旅游,由于其未能提供与相关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且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老人家属主张保健品公司应赔付损失总额的80%,对此,法院认为,老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等疾病仍不顾自身条件参加如此高强度的旅游,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保健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应对文老先生在旅游过程中突然死亡所造成损失中的30%予以赔偿,即应赔偿原告13万余元。

  法官点评:老人参加旅游应量力而行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保健品公司在安排老人出游时,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应确保老人出游时的安全。保健品促销活动一般都会针对老年人看中小便宜的特点,举行一些“免费旅行”或“优惠旅行”,在旅行途中向老人推销产品。有时候保健品公司的活动组织没有到位,就会给老人带来一些伤害。因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参加这些活动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情况,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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