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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司抢注中超商标 足协状告商评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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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0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市发”超市的引入者,美大洲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中超商标获得核准,差点陷入“无名”境地的中国足协随即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商标核准。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中超联赛暂时摆脱了面临无名的风险。  2002年,曾在中国引入“超市发连锁超市”的美大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将“中超及图”等3件商标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学校教育、组织竞赛以及电视广告、推销等服务项目上。中国足协随即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局核准了中超商标的注册。随后,中国足协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0年5月4做出裁定,对中超商标核准注册。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中国足协在2001年1月提出创办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并计划于2004年正式进行中超联赛。这表明中国足协的中超联赛在中超商标申请注册前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在足球界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享有知名度。中超商标的注册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抢注。
  中国足协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中国足协诉称:“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是足协根据足球发达国家的职业联赛和中国足球联赛发展的实际,将已有的甲A联赛和甲B联赛重新整合,创办的著名男子足球职业联赛。足协最早于2001年1月13日提出中超概念,此后进行了大规模推广宣传,并通过权威媒体发布了系列报告。而且,经过足协长期广泛的推广和宣传,“中超”标识现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大消费者已经将“中超”商标默认为是足协所特有,美大洲公司的中超商标如获注册,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足协之间存在联系,从而导致误购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答辩表示,所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是中国足协根据足球发达国家的职业联赛和我国足球联赛发展的实际,将已有的甲A联赛和甲B联赛重新整合,创办的著名男子足球职业联赛。作为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加之中国足协在权威媒体上进行了大规模宣传报道,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协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因此,美大洲公司在无线电广播电视广告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协或者与中国足协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超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同时判决商评委就该商标的注册核准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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