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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纠纷就地取材 猪骨伤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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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0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仅为一句话,蒋某与王某发生争执,蒋某随手用猪骨头砸至王某手臂,致使王某手臂受伤并感染。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日前,江苏省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蒋某赔偿王某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千余元。  蒋某与王某是同事。2012年4月某日中午,二人下班到单位食堂吃饭,碰巧坐在同一张餐桌上。吃饭间,王某将菜汤不慎溅到蒋某白衬衣上,二人由此发生言语争执。后蒋某一气之下,拿起桌上啃去肉的猪骨头向王某手臂砸去。由于猪骨头边缘比较尖锐,王某的手臂被划伤。当天王某入院检查,结果显示只是外伤,后王某回家养伤。后来,王某因伤口感染住院14天。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69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蒋某用猪骨头砸到王某手臂,导致王某手臂外伤并引起感染。王某要求蒋某赔偿住院费、医疗费、挂号费,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王某要求蒋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王某的住院天数及相关规定,酌情予以考虑。王某要求蒋某赔偿误工费,根据王某的受伤程度、住院天数、医院建议休息的天数及其收入情况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蒋某赔偿王某住院费、医疗费、挂号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02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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