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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2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A县王某于2007年遗失了一头牛,2007年起邻乡李某家的牛圈里来了一头不知是何人遗失的牛,直到2011年这头牛一直在李某家。2011年6月份B县某乡(与A县李某所住乡相邻)的张某到李某家称该牛是自己几年前丢失的并从李某家中把该牛牵走了。后张某又将该牛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后来王某的表弟丁某在李某家中看到该牛后觉得很像是王某07年遗失的那头牛,因没法确定,随即打电话给王某,还用手机给该牛照相回去后准备让王某辨认。李某跟丁某说:“这头牛是自己从张某手中买过来的叫王某7天之内过来辨认,不然就把牛宰了拿来卖。”事后李某等了10天左右,也没见王某过来辨认,就把该牛卖给了林某,现牛肉等均已售往其它地区。王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返还卖牛所得的钱款,并认为是李某与张某串通后将该牛卖掉。 法院的立案后张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可否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还是将其列为有独第三人?还有其它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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