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来自lvshihui.cn】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10:5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三2004年 交通肇事致他人人身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80000,张三未履行义务,并在法院立案执行后逃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与李四结婚。2012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张三住处,遂决定恢复执行。问李四的工资可否执行。
       虽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23条 不能执行,但是李四的工资应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就是说张三也有份,作为张三的财产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以上内容为网上采集,并不代表律师汇的观点,请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和非法内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3 06:36 , Processed in 0.14220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