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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lvshihui.cn): 浅谈百姓进京申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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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12:4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lvshihui.cn):浅谈百姓进京申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笔者为自己的冤案进京申诉上访,先后到位于北京红寺村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东交民巷27号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申诉和上访。17号早8点多,笔来到最高法院信访办大门外,这是一个尘土飞扬的小巷,此刻,靠大门的一侧,来自全国的申诉和上访人员已排成很长的队伍,对面站满了来自全国的公安、法院和政府接访人员,有穿警服的,有穿便服的。笔者大概看了一下,现场接访的法院和公安警车数辽宁最多。接访的公安、法院和政府人员眼睛一直盯着申诉上访人员,不断有人走到申诉上访人员队伍跟前,看申诉上访人员手里的上访材料,一旦发现是本地区的上访人员,就要看材料,然后把上访者叫到一边或车里或他们住的宾馆里,劝说上访者回去,他们负责帮助联系解决;下午,笔者又来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因人大和国务院、中纪委的信访办都在一个胡同,那里上访的人员分别在人大信访办,国务院信访办和中纪委信访办门前排了三个长队,各地接访人员、车辆和北京方面出动往久敬庄运送申诉上访人员的多辆大客车停在大道两行。18日,笔者又先后来到最高检察院信访办和中央电视台,那里申诉上访人员和接访人员、车辆和这两个地方差不多。看到这些,笔者心中在想,一方面是源源不断的大量申诉上访者进京申诉上访,一方面是地方各级公安、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开车警车,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京接访,形成了鲜明的中国司法特色。
  为什么成千上万来自全国的百姓或单个或成群结对进京申诉和上访,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公检法在办案时,部分案件存在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地方各级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出现;例如:笔者原来是一名律师,2004年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用钳子将张炳骐门牙拔掉,腿打断,刑讯逼供取得一份供述笔录,认定笔者在姜义莲诉大连大华商贸有限公司和张炳骐200万借款民事案件代理中,帮助张炳骐策划了伪证。以笔者拒不供述为由,判决笔者帮助伪证罪有期徒刑2年9个月,从而制造了一起冤案错案。2、申诉上访者进京之前通过上诉、申诉要求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决定、意见时,地方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么不予理会,维持一审错误判决;要么故意拖延不办,导致申诉上访者无奈进京上访;例如:笔者不服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错误判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是:(1)、张炳骐的供述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言词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判决书列举11份证据中,理论上只有张炳骐的供述笔录能证明笔者帮助策划了伪证,一审开庭时,张炳骐当庭翻供称:这个供述笔录不属实,孙律师没有帮助策划伪证,供述笔录是公安人员用钳子将他门牙拔掉,腿被打断无奈说的,公诉人没有反对,支持一审判决的唯一孤证已不存在;(3)、帮助张炳骐作证的高景悦、龙伟、范胜义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笔录中一致证明:伪证是张炳骐编造的,是张炳骐找他们作伪证的,根本没提到笔者,没有印证张炳骐供述笔录中关于“孙律师帮助策划伪证”这节事实;(4)、笔者往返大连和乌鲁木齐的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证明: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笔者“闭庭了,从大连回来后帮助策划了伪证”这个时间内,没有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5)、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200万借款纠纷一案,大连市和辽宁省两级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张炳骐和笔者主张,即:欠条上的200万性质是租金不是借款,是租金也不是200万而是40万。所谓伪证不是定案的根据,有没有这个为伪证,姜义莲持欠条要求偿还200万借款的请求都没有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欠条”作为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是“欠条”背后“房屋租赁”这一客观事实,与伪证无关。伪证没有妨碍法院审判,没有造成一审错判。退一万步,就算笔者帮助策划了伪证,也不构成情节严重。二审期间,笔者提供了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等新证据。然而,辽宁省高级法院对笔者的上诉理由不正面回应,对笔者提出的新证据故意隐瞒,裁定书只字未提,以二审期间证据没有发生变化为由维持了一审错误判决。3、申诉上访者无奈进京申诉上访后,被告知先回去由省级公检法解决或被地方公检法、政府相关部门接回后,地方公检法或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客观、公正审理或处理或根本没人管,造成申诉上访人员再次踏上进京申诉上访之路,冤假错案越积越多;例如:笔者2004年7月第一次进京到最高法院申诉,被告知先回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对省法院申诉裁判不服的再到最高法院申诉,笔者立刻回到辽宁省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2004年10月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出立案通知,在笔者数次往返大连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催促的情况下,2005年末才将卷宗调上来,调个卷就用了一年多。2009年8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同年底将再审决定通知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看卷又看了1年另4个月,这期间,笔者的委托律师要求到法院看卷,办案法官告诉律师到省检察院看卷,律师认为到检察院看卷不妥,2011年4月,在笔者委托的律师多次交涉下,辽宁省高级法院办案人才把卷宗拿回来。2011年5月17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口头通知笔者的律师,说省检察院来个通知,决定不派员参加庭审,省法院办案人叫书记员给笔者做个讯问笔录,笔录内容就是笔者根据再审法官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写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2011年5月2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了再审裁定书。驳回笔者的申诉,维持原判。这个刑事裁定书,对笔者提出的申诉理由和证据没有逐个依法审查、质证、认定,而是全面回避,只字未提。笔者不服这个错误刑事裁定,再次开始进京申诉上访。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相关部委窗口接访人员在接待申诉上访者时,个别接待人员故意回避申诉上访者提出的问题或不依事实和法律解释或解决,简单几句话就把申诉上访者打发了,造成申诉上访者不服重复进京申诉上访或到其他国家有过部门上访。例如:笔者为自己的冤案2011年10月17日上午10点40至11点15分,到最高法院信访办“第三侯谈区”310窗口侯谈,接待法官简单看了一下申诉材料后问笔者的申诉理由,然后告诉笔者:“我不能给你立案”。笔者问什么理由,法官说“你申诉的理由和原来没有变化,根据张炳骐的供述笔录,你是律师,他问你能不能打赢官司,你说能,你是律师,他听你的”。笔者说“张炳骐的供述笔录一审时已经翻供,是公安人员用钳子将他门牙拔掉,腿打断刑讯逼供取得,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准”,接谈法官不回答。笔者又问“一审判决认定我闭庭了,从大连回来后帮助策划了伪证,但我有往返大连和乌鲁木齐的飞机票、保险单、乌鲁木齐住宿发票可以证明我没有在一审判决认定的时间内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你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首先审查我提供的飞机票等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能不能证明我没有帮助策划伪证的时间和空间?”接谈法官还是不回答。笔者又问;“200万借款一案,姜义莲起诉大华公司和张炳骐要求归还200万借款,张炳骐和我一审时坚持是欠40万租金,一审驳回姜义莲持欠条要求偿还200借款的请求;姜义莲不服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这期间张炳骐、三个证人和笔者因伪证被抓,伪证排除了,一切有利于姜义莲,二审主持调解,大华公司和张炳骐只给付姜义莲合计价值40万元的两套商品房,一、二审诉讼费40020元由姜义莲承担,这能说伪证影响了一审判决吗?能说明帮助为证情节严重吗?接谈法官还是不回答,还是一句话,“我不能给你立案”,“你再到其他窗口看看别的法官能不能给你立案”。笔者说,“明天我就来”,接谈法官说,“明天不行”。笔者问:“为什么不行”?接谈法官说:“这个你去问门口接待的人”。笔者出去问了一个工作人员,回答是,两个月后可以再来。笔者的申诉没有立案,也没有得到依法回答和解释,只能等两个月后再次进京申诉上访了。
  如何解决进京申诉和上访问题,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冤案和7年申诉上访经历,提出如下几个想法:1、各级地方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各类案件和事务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言辞证据必须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2、对不服判决、裁定、决定、意见的申诉上访者提出的请求要依法实事求是给予及时解决,不能故意回避不谈、不答、不解决,回避矛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程序走完了,申诉上访人员要求解决的事情未解决,老百姓不能服啊!;3、不能官官相护,发现错案和问题就应当立刻纠正,4、相关部门应当出台一个申诉上访规定,对申诉上访者的请求和理由开听证会,聘请9-15人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和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由专家和代表表决申诉上访人的申诉上访理由是否成立,然后由公检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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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30 21:0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往事如风随风去
   浅谈百姓进京申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2011年10月17日至19日,笔者为自己的冤案进京申诉上访,先后到位于北京红寺村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东交民巷27号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申诉和上访。17号早8点多,笔来到最高法院信访办大门外,这是一个尘土飞扬的小巷,此刻,靠大门的一侧,来自全国的申诉和上访人员已排成很长的队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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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最高法院的法官都不敢面对现实说实话,老百姓进京上访的人会越来越多,冤案太多了,国家领导人应该重视老百姓上访的真实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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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31 00:1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沈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肇事人充当保护伞  想尽各种办法刁难受伤致残乘客15年没赔一分钱
  
  我丈夫15年前因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事故受伤致残住院治疗,交警大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但不依法给受害人解决治疗费反而还百般刁难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到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责任人给付治疗费,又同样遭受到人民法院的刁难使用的手段比交警大队使用的手段更加卑鄙。这么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官竟然想尽了各种办法刁难拖延了五年之久,直到肇事企业单位转制完成之后才开庭审结此案。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又以企业下落不明为由中止执行。2011年我们只好再次进京上访才得以见到了皇姑法院最高领导人,他向我们承诺并保证按着判决一分不少给我们。把我们感动的热泪盈眶,我们还把这事电话通知了所有亲戚大家都很高兴案子总算有了结果。没想到的是结果依然另我们失望,欲哭无泪……目前受害人一家在遭受漫长的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下,受害人妻子已身患癌症,孩子也因没钱读书而辍学,受害人的老父亲经受不起儿子的遭遇,抑郁成病而去世,为了治病和家里基本生活,受害人只好卖掉了家理唯一的住房,目前受害人一家已无家可归,过着四处流浪的乞讨生活。事故发生时肇事责任人曾经扬言说过花钱就能摆平公安局和法院,也不叫我们得到一分钱赔偿。果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被肇事人摆平,从交警的刁难,到法院无故拖延五年之久,在到法院的中止执行,最后再到院长的承诺等一系列过程。说明公安、法院和责任人背后必有不可告人利益交易,否则怎么可能形成这样一条龙害人的招术呢?。请求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查清事实真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维护法律的公证,给受害人一个公平。以上事实都有证据在手,如有半点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徐丽13942121897,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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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31 00:2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一、皇姑区交警大队在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对受害人进行百般刁难拖延,由于办案人事故处理当中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急时解决住院治疗费致使受害人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期而成为残疾人。
  (1)1997年9月17日下午4时受害人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和颈部受外伤,住进了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受害人无事故责任。(证据1附后)
  
  肇事的责任人拒不支付住院治疗费还当着受害人的面说:“有钱就能摆平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当受害人到交警队请求给付治疗费用时,办案人王庆军对受害人说: “想要治疗费你得去把肇事双方单位的领导和车主都找来,叫他们把事故押金收据带来,还要争得对方同意后我才能把住院治疗费给你”。
  受害人说:“我们连肇事车单位在哪?车牌号是多少?司机姓名叫什么?这些我们全都不知道,叫我们去哪里找呢?”办案人王庆军写了一个传呼机号为3833555-5841(证据2附后), 交给受害人说:“就按着这个传呼自己去联系吧”。
  受害人回来后按着办案人提供的传呼方式连续拨打多次就是不回电音。几天之后,再次拨打时总算回电话了。对方以不认识肇事人为由回决。1 997年1 0月30日受害人在次到交警队找到办案人王庆军说明这个传呼号找不到人情况。王庆军一脸不高兴的说:“你找不到,我也找不到,因为他们就给我留下这个传呼号。我拨打时怎么就有人回呢?回去继续打吧”。就这样,受害人也只能自己筹钱治疗。治疗半个月后,由于医疗费紧张,只好托一个与办案人王庆军个人关系比较好的朋友,前去找王庆军请求解决住院治疗费问题,结果委托的这个朋友去了也没给面子。王庆军还是叫受害人自己去把肇事的人找来,才能给治疗所需的费用。
   (2)此时住院治疗费以花销1万多元。1 997年1 2月1日,受害人只好写一份情况说明,找到时任皇姑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杨晓峰请求帮助。杨大队长看后当即在材料上批示指定办案人王庆军尽快为受害人解决治疗费。(证据3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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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0-31 00:2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王庆军。他看后转变了以前冷漠的态度,他说:“大队长说话了可以不用你自己去找肇事的人了,但是得把医院的.《诊断书》开来马上就给付肇事方押在公安机关的押金”。说着还给受害人开据了一张《委托诊断介绍信》交给受害人。(证1997年1 2月5日,受害人把杨大队长的批示交给了办案人据4附后)
  1997年12月15日受害人带着委托诊断介绍信,找医院要求开诊断书时,医院回答说诊断书必须是病人出院之后才能出据,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给公安机关出据一张《病情介绍单》就可以,这也是惯例,医院当即开出了病情介绍单。(证据5附后)
  1997年12月20受害人把医院开的《病情介绍单》送给办案人王庆军,他看后态度生硬地说:“这个介绍单不好使,必须开诊断书来才行,否则,别想要走治疗费。”1 997年12月26日受害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为了早日得到治疗费,被迫要求出院。开出了诊断书。(证据6附后) 1997年12月20受害人把医院开的《病情介绍单》送给办案人王庆军,他看后态度生硬地说:“这个介绍单不好使,必须开诊断书来才行,否则,别想要走治疗费。”1 997年12月26日受害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为了早日得到治疗费,被迫要求出院。开出了诊断书。(证据6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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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0-31 00:2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1 998年1月27日受害人再次把出院小结和病历(证据8附后) 送给办案人王庆军时他说:“这回可以了,你要是早点拿来的话,不早就给你解决治疗费了吗?”。
  1998年1月28日王庆军把肇事的两方汽车出租公司领导和两个经营者。一起找到公安局(交警队)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由办案人王庆军最后拿出了一个明确的处理意见就是,叫受害人必须接受结案,否则治疗费一分也不能给。      受害人在按受治疗当中病情正在加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强迫受害人结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不讲人道的,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理意见受害人表示无法按受。
  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自己找亲戚朋友借钱治疗。先后到解放军第202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和第二医院进行间断治疗。
  (3)由于事故发生时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没有治疗痊愈就被迫出院在加上交警王庆军的百般刁难,以经失去最佳治疗时期。还有出院之后没有得到规范有效的系统治疗,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病情不断加重。
  1998年6月1日受害人因头痛加重,家人只好再次把受害人送到中国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外伤造成的颈间盘突出,压迫左侧椎动脉血管以变细,脑供血不足,准备做手术治疗。(证据9附后)
  医院还开出了手术费用催促通知书,我们及时交给办案人王庆军的手中。并再次请求肇事责任方给付治疗所需的手术治疗费用。(证明10附后)这时办案人王庆军只给了我们4000元治疗费。这难得的4000元治疗费,在治疗受害人的病上,也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受害人在医院只好保守治疗了108天,用去治疗费两万多元,终因无款治疗只好要求出院。(直至今日手术也没有做)   
  (4)受害人由于外伤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再加上公安机关的百般刁难刁难造成了受害人明显出现了精神证状,说话语无伦次、发脾气、打人、严重失眠。家人只好送他到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付后)
      此后受害人在精神失常的状态服下了老鼠药自杀,经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两天才救活了他。1998年1 0月25 日受害人又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又触电自杀。致使左手小手指和食指3度电烧伤。手指上的肉都被电没了,白花花的骨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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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0-31 00:2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在外面,看一眼都叫人心寒。在武警总队医院治了3个多月,伤口才慢慢的愈合,又花去治疗费8000多元。两个手指险些截支,现在左手脂已致残。
  此后他的父母、兄弟姐妹和亲属就没有安静过,大家轮流看护他。还经常被他打,他整天整夜不睡觉,一眼照顾不到他不是上吊,跳楼自杀。叫他闹的鸡犬不宁,全家上下慌恐不安。
  1999年1月家人又把受害人送到沈阳市东塔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1999年9月家人把受害人送到沈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振荡后综合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卢脑撞伤所至精神障碍。在公安机关这样对受害人进行刁难情况下,本指望公安机关能够维护受害人合法权力的愿望彻底破灭。
      此时的办案人王庆军正好也调离工作岗位。受害人向新的办案人提出请求把案件转到法院走诉讼程序。新的办案人及时于2000年1月1 7日和19日。分别两次完成调解。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证据1 1附后)
      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又同样受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恶意刁难,手段卑鄙,直至今日受害人也没能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1) 2000年2月22日受害人在皇姑区人民法院交纳了起诉费立案。起诉被告沈阳市出租汽车一公司董奶奎、吴振祥、周洪峰(证据1 2附后) 立案后受害方多次到法院询问开庭时问,法官都以工作忙为由推托。在受害人多次请求下,法官金铁岩才答应开庭审理,他要求受害方从新写起诉状变更被告人,按照客运合同纠纷起诉,这样法院审的快,法官金铁岩承诺判决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全部赔偿。保证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的赔偿。受害家人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被法官金铁岩说没有必要保全为由拒决。
  2000年12月法院确定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时被告沈阳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和车主周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提出申请对受害人的精神病与外伤有无因果关系,治疗费太多,治疗是否合理为由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受害人认为自己已经有了合法的医学鉴定结论。(证明付后) 根本没必要另行鉴定,但是为了配合审理受害家人还是同意了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法官金铁岩当庭要去了受害人全部诊断材料原件说是到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官金铁岩叫受害方家人回去等待鉴定结果回来后,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2)受害家人回来后,曾多次打电话询问法官金铁岩鉴定的结果情况,什么时候能开庭?每次金铁岩法官部说鉴定结果还没有回来,叫受害方家人奈心在家等待他的通知。
      就这样一直等到了2001年5月份,受害家人再次去问金铁岩法官。为什么都半年时间了是什么原因还鉴定不出结果?这时法官金铁岩又突然改口说:“被告已经撤销签定申请,不鉴定了”。受害方家人问:“是什么时间撤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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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0-31 00:2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官金铁岩说:“是上次(指2000年12月)开庭之后就撤销了”。
      受害方家人感到十分气氛,问既然被告早就撤销了鉴定申请法院为何不急时通知我们呢?为什么要隐瞒这么长时间呢?法官金铁岩无言以对。
      此后几天无论受害家人怎么打电话,法院的电话就是无人接听状态。半个月之后,总算是找到金铁岩法官了,受害家人还是很合气地和金法官说:既然对方都早已撤销鉴定申请这么久了,请求法院早点开庭,金法官这时明确表示说:“还是不能开庭,等我再问一问医生在说。我都问了好几个医生了都没说外伤能够造成精神病,等我取到证据之后才能确定下次开庭时间”。(法官用意何在?)
  (3)此后受害家人多次找到法官金铁岩反复说明受害方的观点和主张。受害方认为按着谁主张准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已经有了合法医学鉴定结论。如果对方有疑义,可以由对方提出重新鉴定主张,现在对方都已经撤销了鉴定申请这么久了,法院没有理由不审理呀?作为主审法官为什么要为什么要自己找医生问外伤能否造成精神病呢目的很显然…后来又经多次与法官金铁岩协商他终于同意于2001年7月3日笫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当日被告汽运公司和经营人周洪峰,经过法庭合法传唤都没有到庭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可缺席判决)金铁岩法官当庭指定受害方家人去把两被告找来。受害方只好按着法官的指意,通过各种方式和办法也没能把被告人找到。
  只好再次请求金铁岩法官帮助。这时金法官说:“那就交240元的公告费,公告送达吧”。受害家人及时交了款。过了些日之后,法官金铁岩通知受害家人确定在2001年9月1 4日上午9点第三次开庭审理。(证据13附后)
   2001年9月14日上午受害家人一大早就来到法庭等候开庭审理。可是一直等到中午也没有看见被告人的影子,就连主审法官金铁岩也不知去向。经过几次打电话询问,才得到金法官的书记员回话说:“是因为法院记错了开庭日期了,回去另行等待法院的通知吧”。
  过了两天之后终于等到了法院通知,叫受害方去法院去取材料,还以为是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了呢,结果到了法院之后才知道案件被中止审理。法院裁定中止理由是被告又再次提出鉴定申请了。(证据付后) 明显法官与被告人私下串通一气。
  被告申请中止审理之后,只是主张按着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却不交纳诉讼费也不立案。只是主张了自己的权力,却又故意不行使权力,以此来达到拖延时间逃避事故赔偿责任的目的。
  受害方家人多次向金法官提出疑义,并希望他能够坚守人民法官的最基本道德公正的审理此案。尽管这样金法官还是先后三次约受害家人去法院研究研究案子三次受害爱人都是按时到达法院,都没有见到金法官的影子而告终。
  后来,金法官先后两次找到受害家人,要求去医院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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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0-31 00:2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个诊断书来,写明受害人的精神病已经好了,叫受害人自己诉讼。只有这样审理才能够快一点,受害家人感觉不对劲,拒绝了金法官要求。(目的多么的险恶)
  2001年7月3日第二次开庭之前,金法官还提出过叫受害家人,租一台轿车拉着他到400公里的外地去受害人老家,见受害人的老母亲,以确定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事宜。因为受害人承担不起租车费及吃住的高额费用。请求“诉讼委托书”邮寄到法院,金法官说:“不行,我必须亲自去”。后来,在受害方的再三请求下,金法官才允许受害人年近80岁,体弱多病的母亲坐火车来到法院,金法官做个笔录才算了事。
  这期间受害家人提出对被告财产依法保全,以防财产转移。同时,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先行给付受害人部分治疗费以保证受害人的正常治疗,被金法宫拒绝,他说:“汽车公司赔得起你这点饯,没有必要查封,你们如果想要治疗费哪你们只能马上就撤诉,我这审着,你那边还治疗着,这样的案子我无法审理。”
   (4)受害方正在无奈之时2002年7月6口在电视中无意看到沈阳市人人代表冯有为为民办实事的报道之后。本着试试看心情,找到了在沈阳市委接待群众上访的冯代表。冯代表听完受害人情况很是同情,当即给皇姑区法院写了份批函。(证据1 5附后) 法院接到批函后热情的答复受害方在2002年9月保证审结此案。
  可是受害家人很高兴的等到了9 月份没有开庭,经询问金法官他说:“现在工作太忙等到1 0月开庭”。到了1 0月份又推到l 1月份开庭,就这样一直摊到了2002年12月份还是照样不开庭。
  后经受害家人的反复请求,金法官才同意再次开庭审理。但是法官却又提出了一个新的条件,叫受害人拿出1000多元钱,做外伤与精神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治疗费是否合理,伤残等级共三项司法鉴定。受害方强调说:“自己都以经经过合法鉴定了,法院逼迫我们另行鉴定是没有道理的,所以不同意拿饯重复做鉴定,受害人治疗还没有终结也不适合作伤残等级鉴定”。金铁岩法官说:“你们如果不同意做鉴定我就不能在继续审理还要终止”。
  受害家人在金法官的逼迫下没有办法也只能按着金法官的指意,交了1000多元钱的鉴定费。先后分别到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了伤残等级和沈阳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证据1 6附后) 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法院还是不开庭审理。金铁岩法官还是以工作忙时问紧为由,一拖在拖,在法官这种出尔反尔,反复刁难受害家人的情况之下也只好进北京上访了。  上访后本案得到了沈阳市中法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急时作出了限期结案的指示2003年10月l日皇姑区法院在开庭之前两小时才通知到受害家人,等赶到法庭时已经过了开庭的时间。被取消了参加庭审资格,2003年10月24日下达了一审判决书。(证据17附后)
  法院并没有判决出租车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而是判决汽车出租公司只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法官以前的承诺只是个骗局)
  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汽车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没有质证为由下达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证据18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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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00:2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6)案件发回皇姑区人民法院很快组成合议厅,进行审理工作,主审法官洪深说:“应当增加沈阳出租汽车总公司的一公司为被告,否则,对你们不利,因为合议厅也决定判决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事以至此也只好照办。
  2004年12月8日法院重审下达判决书,2005年1月1 日判决书生效。(证据19附后)判决书后效后受害家人及时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05年9月2日皇姑区法院已被执行人及公司下落不明为由下达执行中止裁定书。(证据20附后)
  受害家人认为,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和沈阳出租汽车总公司一公司以及周洪峰本人当初经营效益都非常好都具备赔偿能力。沈阳出租汽车总公司一公司2003年还参加年检(证据21附后)。被执行人周洪峰当时有出租车的所有权,还有房产也也具备偿还能力。是由于法官的恶意拖延刁难的时间太久才造成受害人失去了最佳执行时机。造成受害人判决的20多万元不能得到实现,皇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2011年两会期间只好进京上访得到皇姑法院的一手院长接代,他向我们承诺一分不少必须给解决我们十分感动,可时致今日也没有认何结果,恳请相关部门给为民做主,叫受害人早点得到赔偿,对恶意串通刁难受害人的警察法官得到应有的处理。还天下之公道,还法律之尊严。
  (注;以上事实真实可靠如有半点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此致
  受害人妻子:徐丽
  联系电话:13942121897
  2010年1 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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