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8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经济继承中的常见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00:01: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0 s: _% P4 m; L主 题:解读经济继承中的常见问题) M. Z3 M" m, ?1 ?
嘉宾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键律师6 P' Z9 g0 x5 i4 ?& L+ p
本期策划:周文政
- o, U  e( Q' V3 e+ ?本期介绍:
+ t! u; I; o' W, Z- \# z房屋,对许多人来说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多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主,要占继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很多法律知识不了解。
: J% f, i) ?: s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关键律师。% s* u3 F& t5 L! J  @# Y5 o5 w( f
6 I* u7 p3 O1 k* u" e, w
关键律师

3 ?, f. d( D! N8 i4 g访谈内容:
( C+ D8 r5 \* k" s# Q【法眼看经济】关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F7 K( F7 B- c3 P" |/ k% s8 ?9 \, v
【关键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键律师,今天很高兴再次做客法眼看经济,继续和大家探讨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经过几期访谈,我已经和大家探讨过许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问题,今天就大家比较关心的房屋继承问题给大家做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及案例的介绍。
+ l2 G. c3 A$ A8 G# j5 Q【法眼看经济】房屋继承涉及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碰到,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房屋继承在我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范?您能否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3 A6 H1 W* y9 I
【关键律师】继承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可能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因为在当今社会,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了,每个人取得财产的方式及财产的性质、形式多种多样,涉及财产所有权类别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如一个人有一处经济,但该经济为其注册公司的出资,该人因离婚,涉及公司财产的分割,当离婚后财产出现继承问题时,涉及的法律、法规即呈现多样化,不能单凭一部继承法就能解决了。那么我简单的说,房屋继承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如:《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合同法》及与经济有关的司法解释。
+ u$ ?' f' c, }8 z【法眼看经济】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那么,房屋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5 H; W' F' O$ e2 Q& W【关键律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首先继承的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济也不例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当然,如前所述,被继承的经济必须具有经济产权证,即俗说的红本。没有经济证的房屋,或者没有确定产权归属的房屋、公房是无法继承的。
$ y  v4 F7 V$ o& {7 @6 m& q【法眼看经济】我们都知道,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那么如果被继承的房屋权属存有争议或其他瑕疵的,该如何处理?7 r! R2 E, v1 y+ I' ~
【关键律师】这里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一位老人去世了,在去世之前,老人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在去世后经济证发下来了。老人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采取非法手段将经济证变更为其名下,那么这时女儿要想继承该房屋,必须先提起一个产权确认纠纷的诉讼,确认该房屋属于老人的遗产,确定之后,才可以提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该经济。
6 r# b- {+ K( ]【法眼看经济】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经济归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所有。那么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该怎么办?2 k5 C" }( t2 A. R8 h
【关键律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多个继承人平均继承房屋,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一人名下,由取得房屋一方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金钱补偿,也可以由各个继承人共同出卖房屋,之后分配售房款。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该遗嘱最好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去经济管理部门要求按照遗嘱内容变更房屋产权人,否则想要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可能就需要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继承权后,持法院判决书要求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了。
( G% R7 [6 S- H- c) I4 W【法眼看经济】有网友提出: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经济?如果继父母不想让继子女继承经济,应该怎么办?
2 O) ~) S" q" J% k+ O, C【关键律师】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当形成扶养关系是,继子女有继承经济的权利。如果继父母不想让继子女继承经济也很简单,只要生前立下遗嘱即可。
# u4 h. A/ `9 h; a【法眼看经济】还有一种情况,倘若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能否收回房屋的继承权?
, ~0 J, h- u% U2 W4 P【关键律师】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所以不存在被继承人收回房屋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 l, ^8 N. Y& |【法眼看经济】继续上面的问题,如果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被继承人又该如何处理?
0 P  F; j$ b7 k, P3 s/ G【关键律师】生前已经办理过户的,不能叫继承,只能说是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R" b! g9 c) m) A7 J  x2 E; [2 s" L
【法眼看经济】确定了继承权之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办理房屋继承的相关手续。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应当如何办理?具体的步骤都有哪些?
' G0 I5 L( v5 N" r! S! [【关键律师】这个很简单,如果有公证遗嘱的话,凭该遗嘱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去房屋所在区县经济管理部门办理,如过没有公证遗嘱,可凭法院判决,依法办理。9 V' n! H9 \; D7 J
【法眼看经济】假如当事人需要办理经济继承公证的话,这该如何办理?2 |  p3 S* f. S' b$ t+ p
【关键律师】找到公证机关,一般公证处都要求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证明,一般年纪超过70岁,公证处还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精神健康状况良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最重要的是,遗产必须有产权证明并且属于被继承人,无权利瑕疵。具备这些材料就可以办理遗嘱公证了。当然具体材料还有根据公证机关的具体要求或格式提供。- G( _; u* z! p3 `8 C5 l
【法眼看经济】一位网友有个疑问:办理经济继承过户,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吗?您能否为这位网友解释一下?
% ~; ^6 P4 t: l: }: S4 p: B. Z1 Z【关键律师】绝对不是公证遗嘱才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有效形式。但口头遗嘱只在危机的情况下有效,危机情况解除后,能够以录音或书面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3 Q* r( y1 m- s0 J) F' w' u, [
【法眼看经济】房屋在继承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1 c$ r% P7 e7 K+ w& O: j
【关键律师】如果继承是通过办理公证来实现的,会有公证费,办理产权过户时需要交纳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如果继承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会有律师费、诉讼费,及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6 R7 F9 a' r- T2 O* t/ R
【法眼看经济】有很多网友都很关心: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赠与、继承和购买三者,按哪种方式办理最省钱呢?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 I! N. R! G" E3 I【关键律师】我认为,赠与和购买所应支出的费用都很高,只有继承所得经济支付的相关税费最少。) L! t8 F! L( H1 ]( r6 y  f
【法眼看经济】接着上面的问题,继承房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合法避税或者少缴纳税款。您作为专业律师,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给大家?% p, Z3 h' R, }: [3 g
【关键律师】我认为,以目前办理继承房屋的手续来讲,合理避税的空间不大,建议大家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继承方式,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生前订立遗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的继承份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所需缴纳的税费也是很少的。$ u' D8 M5 J. g( I9 s2 v# Q
【法眼看经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8 ?2 c2 u$ _& T" b
【关键律师】今天与大家探讨的经济继承话题还是比较抽象的,今后有机会我会结合案例为大家解释继承个案,可能在实践中更有意义。$ p- J  R( h& V( |, Z: _1 A. q4 F6 ^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 g% a6 m- g0 @  Z【关键律师】节目为我们专业房地产律师与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但毕竟在此解答的问题有限,希望今后能有进一步沟通或更直接的面对面与公众沟通的机会。; o1 S3 l- W. l& b5 H' w) \/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1-16 08:41 , Processed in 0.200509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