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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大动物医院被诉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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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4:0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爱犬因吃海棠果气喘干呕,最后窒息死亡,主人袁先生以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非法行医、诊疗过错为由,起诉中国农业大学赔偿财产损失170 650元。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中国农业大学承担管理责任,向袁先生退还医疗费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袁先生诉称,2011年10月20日,他因自养德国牧羊犬吃了喂食的海棠果后出现气喘、干呕等症状,于下午4时带其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就诊。经对喉头部位及胸腔进行X光片检查,发现靠近喉头部的气管内有一个海棠果大小异物,其他部位正常。该犬在医院期间呕吐出一个海棠果,其后再次拍片气管内未见异物,其他部位正常。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由此推断气管内异物已吐出,同意袁先生将犬自行带回。后该犬在其家中再次出现干呕、呼吸困难等症状,并于10月21日上午死亡。袁先生认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没有对爱犬做进一步的诊断,没有将爱犬留院观察,是导致该犬死亡的原因。同时,袁先生对动物医院资质提出质疑,主张该动物医院未经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辩称,该医院有诊疗许可证,主治医师有合法执业资格证,可以合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医院是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需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医院的诊疗行为合法,诊疗过程并没有过错。就诊期间,医院医师严格按治疗规程诊疗,经治疗后该犬已痊愈并由其主人携带离开。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再次发病死亡与其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袁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充分证据。故不同意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系因气管内异物(海棠果)引起窒息死亡。依据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该犬在诊疗过程中检测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其离院时气管内已无异物且喉头至胸腔部位均正常。故考虑到结束诊疗后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本例气管中海棠果状态完整,且存留体内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涉诉犬从脱离医院监护到其再次出现相应症状并死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犬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从确认该犬再次出现呼吸困难状况并死亡不存在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因此,对袁先生关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致该犬死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就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是否非法行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确实有违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本例动物诊疗活动的实施确实欠缺相应法律前提,故在袁先生为此支付了诊疗费用、其财产损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中国农业大学作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的上级单位对此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目前,中国农业大学已提出上诉。犬主人袁先生表示认可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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