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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的张老伯在古镇参观时被门槛绊倒受伤,他认为这是旅行社没及时提醒所致,于是起诉索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旅行社担责60%,赔偿张老伯2.4万余元。
张老伯是在2011年3月28日参加“乌镇海宁”一日游活动时,被门槛绊倒受伤的。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老伯认为,绊倒他的门槛高达70厘米,旅行社没有安排人员搀扶,也没有及时提醒,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由于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了旅游责任保险,请求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老伯与自己并无合同关系,只有在旅行社依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能由旅行社向自己理赔。
法院认为,张老伯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他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张老伯与第三人并无任何合同关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而对张老伯摔伤,旅行社未能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年逾八旬的老年人,张老伯在游览时如自身存在困难,应及时寻求帮助,避免发生危险,但他在跨越较高的门槛时未能量力而行,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因此确定旅行社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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