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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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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8 17:4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不是未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作为律师,我们要紧随或展望“元宇宙”相关产业链条发展动向,助力客户法律合规运行。所以,在具有历史意义的新时代,研究“元宇宙”的法律规则以及关联权益保护成为了必须要思考的话题。锦天城(重庆)合伙人律师李章虎、实习生郭静撰文,试图从五个方面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以期对未来制定规则提供一些启示。

一、元宇宙概念
1、元宇宙的出现
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罗布乐思(Roblox)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10月28日,扎克伯格宣布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取自于“元宇宙”的英文词汇Metaverse);11月,虚拟世界平台Decentraland公司发布消息,巴巴多斯将在元宇宙设立全球首个大使馆,暂定2022年1月启用。12月27日,百度Create AI开发者大会与开发者和网民见面,在元宇宙分论坛中一款名为“希壤”的虚拟空间多人互动平台正式面向开发者开放。[1]
“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呢?为何这些互联网巨头都纷纷开启了“元宇宙”计划。
元宇宙(metaverse)并不是一个新造词,它最早出现在国外的一部科幻小说《雪崩》之中。在这部出版于1992年的小说中,作者尼尔·斯蒂芬用绚烂的文字和独特的描述向读者生动的展现了自己所想象的未来美国社会:在全球经济崩溃后,美国曾经的强盛不复存在,社会资源由私营企业和特权阶层把控,中下层劳动力艰难维持生计,而富人居住在有枪炮和军队保护的完全封闭的社区。但好在这里有一处完全沉浸式的虚拟“伊甸园”为绝望之人提供一个短暂逃离无法忍受的现实的机会,这个虚拟“伊甸园”就被称为“元宇宙”。
2、元宇宙产生的原因
那么为何在30年后的今天,元宇宙会突然受到了众多投资人士的追捧,吸引了一批互联网、科技企业纷纷开启元宇宙市场的布局,从最开始的游戏到虚拟社区,穿戴设备再到互联网等都试图跟元宇宙扯上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疫情政策的影响,人们外出时间减少,居家上网时间增多,“宅经济”发展迅速;
(2)底层技术和硬件产品迭代突破性发展。例如,5G、AI、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新基建配套,可实现低延时、沉浸式、随时性等元宇宙环境需求;
(3)为了寻找新的资本出口,谋求发展新动力。互联网时代已经发展了30余年,传统互联网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投资者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而元宇宙——这个极有可能成为移动互联网后继技术的出现,就为投资者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于是有远见的企业家和投资者纷纷开启了所谓的元宇宙布局,意图抢先占领潜在市场,抓住新的发展机遇。
3、元宇宙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关于元宇宙还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将元宇宙定义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2];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这样定义元宇宙:“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3];马化腾提出的“全真互联网”概念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元宇宙的理解。总而言之,元宇宙并非一个简单的虚拟空间,而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AR、VR等底层技术相融合。把网络、硬件终端和用户囊括进一个永续的、广阔的虚拟与现实所并存的,极致开放、复杂、巨大的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既存在对现实世界的复制,又充满着虚拟世界的产物。
二、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及解决路径
为了推动元宇宙从抽象的概念走向现实,并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抢占先机,我国应在技术、标准、法律规则3个方面做好前瞻性布局。此前,关于元宇宙的讨论多是从其技术、标准展开,但是正如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禄生表示:“如果未来元宇宙成为社会主场景,那么它所带来对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都需要学界提前关注,做好随时应对风险的准备,降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及成熟,有关于主体人格、虚拟财产、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新型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随之产生,提前思考如何防止和解决元宇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1、虚拟主体人格
Roblox的首席执行官Baszucki给出元宇宙的第一个关键特征是“身份”,且这种身份是可以自由设定并开发其“第二人生”的。现实世界的人可以通过某种设备或途径为自己塑造出一个独一无二的虚拟形象以供其进入到一个虚拟空间生产、生活。这个虚拟形象可以是与现实世界中个体形象相似,也可以是某个不限于性别和物种的全新的形象,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界定这种身份的法律属性?
元宇宙中“虚拟形象”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由现实世界的主体承担?元宇宙中的“人物”属性如何获得现实世界的认同?是拥有法律权利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呢?当你发现自己在元宇宙的“分身”形象被他人模仿时,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是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还是物权中的财产权来保护呢?或则,现有法律不足以应对上述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新的专门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听起来有些抽象,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关于如何界定虚拟人物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当前社会也存在虚构角色,例如,漫威的超级英雄,罗琳笔下的哈利波特,西游记中的师徒四人等都是虚构角色,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现有法律对虚构角色的规定来展望今后元宇宙中的“身份”问题。
目前实践中对于虚拟角色多用著作权法来保护。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虚构角色可以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制度,并发展出了相应的可版权性标准。德国著作权法将虚构角色拆分为角色名称和角色图像两个部分,角色图像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日本也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卡通形象独立于作品的版权法保护地位[5]。
近几年,我国法院在“虚构角色”法律问题上陆续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第(2013)民申字第368号裁定书:“涉案虚拟人物形象,其表现形式既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采用了虚拟夸张的手法,对头、脸、眼、鼻、耳等部位创作出不同真人的特点,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又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动漫作品的判例中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该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随着虚构角色知名度的提升,一系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虚构角色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与商品相结合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也不断出现,而著作权法很难将其保护延伸于角色的组成要素,但这种行为确实窃取了角色的商业信誉,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
但是,元宇宙世界中的“虚拟形象”毕竟不同于游戏或者影视中的虚拟角色,它还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主体人格。因此现有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宇宙中的“身份”问题。笔者认为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外延,将元宇宙中的“分身”看作是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元宇宙里的“虚拟形象”就是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的“分身”,其行为完全受到现实世界人的控制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实世界的人格特征。就好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社交账号,这些账号就是我们在互联网的身份证,而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言行举止也会波及到账号后面处于现实世界的人。当你使用账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或受到他人侵害时,首先出面干预的往往是相关监管机构,严重的就会由现实世界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例如有人在微博上对你进行了言语侮辱、造谣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你可以先向微博管理员投诉对该账号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如果该行为已经严重到违法犯罪程度,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账号后的主体采取相应制裁手段。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元宇宙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后继技术,一定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行革新和发展,因此移动互联网的很多规则原理都可以适用于元宇宙时代。所以,笔者认为,在关于“虚拟形象”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借鉴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例如建立相应的“元宇宙准入”机制,形成“分身”与“实体”一一对应;成立有关的元宇宙监管机构;制定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形成“分身”与“实体”的双重责任归责原则。
2、虚拟财产
我们所畅想的元宇宙将会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现实与虚拟交互的世界,“你”可以在元宇宙世界中尽情地发挥劳动价值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财产”。
关于如何界定这些“财产”的属性,该“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简单举例,你在元宇宙中所获得的土地和房产被人所侵占或毁损,那么你能通过怎样的合法渠道来获得救济呢?
元宇宙中的“财产”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它更像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虚拟财产” 。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学者采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QQ号码、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等;另一部分学者采狭义说,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网络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6]。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我国早已展开了激烈讨论,比如微信账号、游戏账号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游戏里面的道具是否属于财产权保护对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什么?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将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所以虚拟货币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目前我国《民法典》只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和保护模式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保护方式产生了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四种代表性观点。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支持者最多。
笔者个人比较赞同对虚拟财产采取物权保护模式,尤其当发展到“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时代。届时,虚拟与现实将高度融合,个人完全可以跨过平台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对于“物”的限制也不会只停留在现有的“有体物”上,虚拟财产权在基本属性和权能上将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和权能,因此在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完全可以援用相关物权保护的规定。为此,随着元宇宙的逐步建立,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属性方面需要尽快完成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的对接,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保护范围,并逐渐完善物权法的体系和内容。
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2021年之所以成为元宇宙爆发的元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简单来说就是“透明数据库”,元宇宙的中心思想就是“去中心化”,即用户可以越过平台,实现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依赖与不同平台之间的基础数据共享,比如,在元宇宙中通过游戏平台获得的金币、装备等虚拟资产不用转换成一般等价物而可以直接用到购物平台去消费,甚至直接用于现实世界的消费。这种交易模式的实现依赖于底层技术的建立和成熟,比如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因此在元宇宙时代,数据信息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要说元宇宙时代,就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泄露问题也十分严峻。据Risk Based Security统计,2019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了3813起数据泄露事件,公开数据达41亿条,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业正在遭受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7]。
我国对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经历了由忽视到重视的发展过程,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步入法治化轨道。从将个人、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数据安全纳入保障体系,到规范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对数据领域的全方位监管、治理和保护。《民法典》的颁布也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志性成果。不同于欧洲等大多数国家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范畴加以概括性的保护模式,也不同于将个人信息看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典》首次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相区分,把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单独一章加以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构建元宇宙空间的同时,相关立法机构和行业主体必须继续承担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促进立法完善,加强行业自治,提高监管力度,打造绿色、开放、安全、高效的数字化平台。
4、人工智能
为了在元宇宙中实现更大限度的自由,AI技术要实现从传统的决策树和状态机向更高级的深度学习、强化学习发展,从而营造出随机生成,从不重复的体验,摆脱人工脚本的束缚,达到真正的沉浸感和多样化,但是人工智能尤其是超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归属和保护、人工智能侵权甚至是犯罪的归责原则都是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现目前,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对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理论界观点来看,尽管部分观点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属性,但都无一例外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法律属性。尽管部分学者以及法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但认定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或管理者”。另外,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超智能”程度,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上述问题的紧迫性还不严重。但是元宇宙时代必定会伴随着超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上述问题就会成为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对有关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最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动态,前瞻性的思考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立法机构也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
5、对于违法犯罪的监管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实现要依赖于底层技术的高度完善,否则元宇宙只能是“镜花水月”,永远停留在畅想阶段。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我们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元宇宙规划。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经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抓住元宇宙元年的热潮,在有关监管机制还未形成之前,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开发所谓的“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这种游戏无一例外都需要用户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这种虚拟币,再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但其实这些游戏只是开发成本很低的网页小游戏,与真正的元宇宙概念游戏大相径庭,其本质上是借着元宇宙概念吸引大众投资的新型骗局。对于此类不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有效应对,因为不管其表面如何变化,其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为了减少或者杜绝人们受到上述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新型骗局的伤害,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大对于“元宇宙”相关概念、知识的科普,破除普通大众对于元宇宙的错误观念。尽管目前只有部分互联网、科技巨头公司开启了元宇宙布局,大多数企业仍在观望阶段,但“元宇宙”仍然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建立相关机构加大对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此前受元宇宙概念影响而股价大涨的中青宝就受到了深交所重点关注,要求中青宝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说明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中青宝进一步核实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与公司基本面是否匹配,并就股价较大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8]。同时,还要求公司披露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其次,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好比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孕育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例如信息网络犯罪、计算机系统犯罪、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例如在网络上施行侮辱诽谤行为。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及时的更新和调整,相应的监管机构陆续成立,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逐渐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行业自治共同运作的良性发展模式。同理,随着元宇宙计划的展开,面对新问题、新需求的出现,我们依然要坚持统筹发挥各部门、各组织的作用,形成国家、社会、行业和个人的有机统一。10月13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在京成立,这是第一家元宇宙全国社团机构,代表了元宇宙行业自治的初探。
三、结语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农耕时代、工业革命时代、还是电子信息时代,统治者们无一例外地都会制定一定的“规则”来维护统治、维持社会秩序。而今“元宇宙”的出现为人类社会实现最终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并与“后人类社会”发生全方面的交集,为全人类迈向下一个新时代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因此,无论是作为这一时代的法律人,还是作为见证历史更替的参与人,相随“元宇宙”元年,对其中的虚拟主体、客体、财产等研究,我们任重而道远。
[1]参见百度百科:
[2]参见:
https://m.gmw.cn/baijia/2021-11/19/35323118.html光明社,北京大学学者发布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
[3]参见: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627582511122860&wfr=spider&for=pc新华社,什么是元宇宙?为何要关注它?
[4]参见: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922271元宇宙、区块链、NFT!聚焦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命题!
[5]参见:滕越,《虚构角色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出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6]参见:周玉斌:《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合肥学院学报》2006年8月第23卷第3期。
[7]参见:文章: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元宇宙三大法律问题
[8]参见:央视财经,文章:集体涨停!元宇宙异常火爆,监管火速出手!https://mp.weixin.qq.com/s/C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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