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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网络游戏”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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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3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抢劫“网络游戏”案件研究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文中均系化名)
  霸检刑诉字[2011]第541号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经依法查明:
  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携带孙丁身份证逃跑,孙丁追赶时,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等人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5、物证;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苏乙、何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甲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作为被告人苏甲的辩护人,在会见苏甲以后,曾就本案向公诉机关口头提出法律意见。到审判阶段,阅卷以后,进一步了解了案情、研究了相关法律。近些天,我一直反反复复思考:苏甲的行为构不构成抢劫罪?苏甲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一直认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不仅仅是为委托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自从做律师的那一天起,我所经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本案是一起由“网络游戏”买卖引发的、涉及多重性质法律关系的新型案件。对于“网络游戏”,当前缺乏法律的规范。对于“网络游戏”案件处理所使用的法律手段,各地有很大的差异。经过反复的思考和权衡,本律师总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认为:起诉书对指控的事实的叙述很简洁。因而也就忽略了一些重要情节。因此需要展开,较为详细的阐述本人观点:
  一、从修改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下面具体分析:
  (一)“英雄刀剑”游戏账号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孙丁与苏甲通过QQ聊天认识。孙丁要卖“英雄刀剑”游戏账号,苏甲要购买。双方谈好价额是5500元,并相互留下电话。
  这一过程,孙丁要价叫要约,苏甲同意5500元购买叫承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在网吧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合同约定孙丁应该将“英雄刀剑”游戏账号包括装备所有权转移给苏甲。苏甲应将5500元价款交付孙丁。
  据了解,通常“英雄刀剑”游戏账号的转让一般分两步:第一步由卖家提供电子邮箱和密码,登陆游戏后,输入卖家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由买家更换成自己的新密码和新电子邮箱;第二步再次输入卖家身份信息并提交卖家身份证扫描件,经网络交易平台确认,将游戏账号变更登记为买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时网络会回复一个“交易成功”的信息。但在生活中,游戏账号在玩家间转移的原因有出售、赠与、交换等多种情况,具体操作有很大不同。只变更电子邮箱和密码,不变更身份登记的情况也时常存在。当然具体怎么运作,与转移的原因及双方相互信任程度有关。
  本案中,孙丁、苏甲完成了第一步——变更了“刀剑英雄”游戏账号的邮箱和密码。但由于孙丁所卖的游戏账号有瑕疵——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第二步。所以说:孙丁部分履约了合同义务。 (三)、关键问题是:变更了新电子邮箱和新密码后,此时的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是孙丁还是苏甲?我们认为属于苏甲。换句话说:“网络游戏”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分界点在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理由: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登记。对于“网络游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游戏账号与装备具有可分性。它们可以单独转让流通,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保护。在现实中,游戏装备由于玩家间经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这种流动性类似于一般动产,可以参照一般动产保护手段。游戏账号虽然营运商在协议条款中有过户的约定,但在玩家出售、赠与、交换时,由于彼此信任关系,不过户的情况也时常有。登记用户与实际使用者是分离的。类似于机动车、航空器等特别动产。所以我认为:“网络游戏”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类似动产从交付时转移。交付的标志就是变更成买方邮箱及密码。因为从这时起买方就能够使用游戏、处分装备。
  本案事实:变更游戏账号的邮箱及密码是孙丁、苏甲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完成的,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从变更完密码、邮箱那一刻起,苏甲对游戏账号及装备产生所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卸载装备、卖出装备是不违反法律的。
  需要说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非法性,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网络游戏所有权问题现在没有法律规范。
  二、苏甲拒不返还身份证并致孙丁轻微伤,认定为抢劫罪欠妥。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在民事交易中引发的,被害人对于冲突的产生、升级有一定的责任。
  开始苏甲购买“刀剑英雄”账号,告诉孙丁自己的手机号、家里的座机号、依约带钱前往,是诚心的,这是应该肯定。孙丁提出先交钱,苏甲说过完户再说。过户的不顺利引起苏甲猜疑。孙丁提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苏甲明天自己过户。苏甲担心付款以后,孙丁会通过身份证取回密码,受孙丁的骗。起了不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能够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想法。此时:我们认为这个时候苏甲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苏甲拿走身份证为了巩固已经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这种即得结果。孙丁发现苏甲拿自己的身份证想溜走后赶紧追并且拿起一根棍子。进而发生双方冲突,孙丁受伤。孙丁理智的做法应该是报警。
  (二)苏甲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确切的说是以逃避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偿”占有游戏账号和装备为目的。密码和邮箱的变更、游戏账号和装备的占有有合法依据。
  (三)《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网络游戏”并非属于《物权法》物权法保护的“物”。
  (四)抢劫罪被归为财产犯罪。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以看出刑法保护的财产的侧重经济价值。身份证既不属于生活资料也不属于生产资料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它的作用在于证明一个人的身份。经济价值几乎可以不计。身份证只是身份证件之一,户口薄也能证明身份。
  (五)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中都有“赃物”从被害人到被告人非法转移过程。本案苏甲取得孙丁的身份证是合法的。本案是因拒不返还身份证引起的冲突。
  (六)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案情特殊,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以非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本案更为适宜。
  我们认为:苏甲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
  值得提及的是在2011年10月廊坊市全体律师培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东教授提出的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在和谐稳定的思想的指导下,缺乏明确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的情况下,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处理的问题,慎重使用刑罚手段”。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如果苏甲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孙丁能够得到心理的平衡,同时对苏甲及社会也能起到惊醒和教育的作用。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过于严重。
  苏甲对案情的供述实事求是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归案后协助公安侦查人员抓到苏乙和何丙,说明苏甲是诚实的。孙丁当时带着背包,在有能力拿走的情况下,他们没有拿。说明他们内心并不是很恶劣。苏桥镇苑口村村委会也证明:苏甲一贯的表现是良好的。苏甲他们只是一念之差做出不该做的事。现在对苏甲已经羁押了五个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会深刻的反省。对社会已经起到了警醒的作用。苏甲刚成年,他们还很年轻,还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以抢劫罪定罪,漫长的的刑期,复杂的人员接触,会使他们交叉感染,越陷越深,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没有益处。对于一个处在悬崖边上的人,是推一把,还是拉一把?我相信我们的良知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再次申明辩护观点:有关网络游戏现阶段,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以至于对本案涉及的一些行为的性质难以作出判断。造成公诉机关的指控达不到也不可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对苏甲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辩护人,对苏甲在本案中错误的想法和做法,在此提出严厉的批评。你们应该深刻的反省,彻底改过。积极地补偿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求得谅解。诚恳的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审判前的羁押,无论审理结果如何,都是不为过的。
  最后,感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能够倾听本人深长的发言。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辩护人:董振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2012)霸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子[2011]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公开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甲及其辩护人董振宇、被告人何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苏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被告人苏甲与孙丁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携带孙丁身份证并指使何丙、苏乙与其一起逃跑,孙丁追赶上后,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任*的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5、银行账户清单、游戏账户平台界面照片、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9、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何丙、苏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丙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何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苏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判决中罚金部分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以后内容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董振宇律师:本案利于推动刑法理论进程
  本案涉及网络游戏犯罪,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新型案件。我在接受委托以后,试图找到有关网络游戏抢劫的判例,辩护时参考。在网络上搜索资料时,发现网络游戏理论众说纷纭,没有相关案例。尘埃落定,本案判决结果令人遗憾,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我认为:本案的价值更在于为刑法学教学、研究提供了素材。使我们思考的更深、更远,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促进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本案涉及到的“网络游戏”抢劫罪的相关问题
  1、“网络游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具备劫取财物是构成抢劫罪既遂的形式之一,“网络游戏”抢劫罪劫取财物的标准是什么?以完成修改登记身份证号为标准?还是以完成修改完密码为标准?是不是应该与网络游戏账号买卖中,游戏账号所有权转移时间相一致?
  本案中情节是:苏甲去北京用孙丁的身份证过户账号,因为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数天后,苏甲利用修改后的密码,将网络游戏人物装备售出的。本案应该怎么认定?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因为以登记为所有权公示方式,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网络游戏”抢劫罪参照动产还是不动产?
  3、“网络游戏”抢劫罪赃物价值鉴定。这问题关系到定罪与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网络游戏”价格的评估什么单位承担?评估标准是什么?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数额较大”依据是什么?
  4、本案苏甲拒不返还身份证与售出网络游戏人物装备有没有关系?
  苏甲拒不返还孙丁的身份证目的是过户网络游戏账号,但到北京后,由于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过户成功。售出网络游戏人物装备是利用交易中修改后的密码。所以,出售网络游戏人物装备与不返还孙丁身份证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没有关系,能不能将出售网络游戏人物装备所得到2000元认定为抢劫“数额较大”?
  ☆董振宇律师心得体会
  刑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许多问题值得法律专业人士深入思考、讨论、研究,也应该深入思考、讨论、研究。
本文作者:董振宇律师
  电话:13785602135
  执业证号: 030896118100
  执业机构: 河北贾俊青律师事务所
QQ:128710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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