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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的相关问题[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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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09:2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同学遇到一个问题。
  他母亲在一家眼镜店订购了一款价值3000多的眼镜。
  但是我朋友觉得贵,就喊他母亲退货。在这里就有个问题,这家眼镜店先收了他母亲一千五的“订金”(在收据上是这样写的)
  根据我学的民法知识,根据《担保法》中记不到是哪一条说:“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里说的是定金,但是在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在我看来,这个订金是有预付款的性质的,而相对于法律作为担保的定金而言,这一千五的性质更偏向于前者。并且这个没有实现交付,假设说买家和眼镜店没有明确这一千五是属于定金性质,那是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是否可以这样对待这个问题?
  感谢各位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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