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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幼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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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2: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卫生部昨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取消了体检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将和普通人一样有权利从事幼托工作。
就业不再谈“乙肝携带”色变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则在2008年被写入《就业促进法》。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首次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范围之外。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当时就表示,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亟待修改
与此同时,一些与保障平等就业权相关的既有法律条文却未及时修订。如2000年施行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第十三条还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1991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患病毒性肝炎或其携带者要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据了解,加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曾被列入2010年卫生部的中心工作。
1987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仍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而2011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将“病毒性肝炎”缩小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哪些职业乙肝携带者仍不能从事?
2011年2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列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职业。
说明中说,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链接】微博网友热议:
@陶花仙:很好!乙肝携带者不应该被歧视。
@回归大海的鱼:歧视现象永远不会被消逝,那是因为都没摊在自己头上。真心希望大家都关心一下有缺陷的人。
@Vinor-鉲:现在幼托是自主招聘,出这个规定也没有用,对于大部分家长来说,还是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托管给乙肝携带者,尽管知道那可能不会被传染。
@健身教主:从医学角度讲是不传染,但个人觉得小孩子的事还是谨慎为好!
@凤凰涅槃_2011:应该支持中央机关幼儿园首先带头招聘。
@Miss_Halfway_: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消化道传染,是通过母婴垂直传染和血液传染了。在国外都没有“三对半”的检查,只查肝功能。
【背景资料】
2010年来自卫生部的消息显示,近年来我国乙肝疫苗接种率逐年提高,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75%降至2006年的7.18%,5岁以下人群已降到1%以下。我国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已从1.2亿降至0.93亿,我国已由一个乙肝的“高流行地区”降低到了“中流行地区”水平。
虽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在过去几年中有了显著下降,但是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我国当前仍然有两千万例慢性乙肝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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