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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来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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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5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三2004年 交通肇事致他人人身损害,法院判决赔偿 80000,张三未履行义务,并在法院立案执行后逃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与李四结婚。2012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张三住处,遂决定恢复执行。问李四的工资可否执行。
       虽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23条 不能执行,但是李四的工资应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就是说张三也有份,作为张三的财产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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