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发起人或其他股东过于重视公司设立的结果,而忽视了设立过程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导致公司不能按预期成立或者成立后出现大量的纠纷,因此梁青松律师在此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如下提示,以便大家参考:
风险一 股东之间未签订股东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设立公司时采取口头协议或者直接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但是口头协议难以认定,而大多数章程也无法体现股东成立公司的真实意思,最终约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难以在法律上产生效果。
建议 设立公司的第一步应当是,发起人与股东签订一份设立协议或投资协议。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股东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比如表决权、分红权、违约责任等。同时,诸如公司经营宗旨、发展目标、项目、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治理结构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这些重要事项没有明确约定而直接依据章程的话,则很容易在股东之间产生纠纷。 风险二 直接采用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次创立公司的朋友,可能会委托专门的代办公司去工商部门注册,章程也一并请代办公司照例填写。这样做简单易行,但是对于公司日后的经营却存在着很大风险。事实上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经过详细讨论、协商,就请代办公司按照法定形式填写,这无疑放弃了股东选择的权利,也为后期股东间的矛盾带来隐患。
建议 法律是允许股东之间自行约定的,例如股东会议的召开、会议表决权的形式。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比例来决定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因此,在设立公司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起草公司章程,以防患于未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股东们的利益。 风险三 混淆股东“借款”和“投资款” 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争议是,在股东间未对股东投入的性质进行约定时,当事对此认识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建议 股东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首先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如果想通过增资的形式投资,则需要形成增资决议;如果以借款的形式投资,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本金、利息等关键条款,以免出现争议时,该股东既得不到股东权益,也无法收回股东借款。
风险四 小股东利益受损 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股东个人事务与公司事务不分,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受损。
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相关制度以明确以及保护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必要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使混淆个人利益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风险五 股东的控制权问题 多数企业主都想在公司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但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就必须要引起投资,而且可能需要分给员工股权。这样,企业主的股权会受到稀释,这时便难以实现控制企业的目的。
建议 应对这一风险具体的可采取内部股东委托投票权、约定一致行动人、同股不同权等方法,当然具体的操作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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