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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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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2:4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出现哪些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形将会从重、加重处罚?

  记者现在拿到的这份《司法解释》共六个条文,2013年9月3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就是是否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就可入罪: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解释》也列举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特别是今年5月曾经集中发生。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哪些案件予以关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一开始,就提到了今年5月此类案件集中发生的情况。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此类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今天也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2012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航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机场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多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2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多元。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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