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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shihui.cn: 一封请求信--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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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4:37: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  相关链接: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311051.shtml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317759.shtml

  尊敬的江苏省司法厅缪蒂生厅长:
  我叫张光华,亡者的女儿,中共党员,家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小区53幢301室,联系电话:13705633650,邮编:242000。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23号令)第八条规定,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南京市司法局答复不公向贵厅进行投诉,我于2012年8月1日用特快专递将的“关于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和南京市司法局答复不公的投诉”信及相关材料邮给贵厅司法鉴定管理处,8月2日,贵厅单位收发章签收。

  今天已经21号了,没有接到贵厅是否决定受理的通知。我想咨询一下,多次打贵厅“025-83591281和025-83591000”两部电话号码,可是,每次的回答是“这里是江苏省司法厅,请你等待接听……无人接听”。因此,今特给厅长写信,请求您伸张正义,在百忙工作之中关心一下弱势百姓,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我投诉的是“人命关天造假案”!事实简情如下(详情见:“投诉信”):

  一.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行为违法违规
  (一)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16、27条等规定,受理的鉴定材料没有双方当事人法庭质证、认证材料及法庭质证笔录(《鉴定书》第1页中1份质证意见,是患方补交的),不能作为鉴定事实依据。

  (二)违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7条第(7项)规定,《鉴定书》第5~6页引用的资料没有“注明出处”,是杜撰的。

  (三)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2、9、17条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鉴定书》第1页中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事项,没有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超越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鉴定人篡改“门诊诊断”和伪造“入院诊断”
  患者“门诊诊断” 、“入院诊断”同是第一次脑CT诊断“小面积脑梗”(CT检查13分钟入住科室)。
  1.《鉴定意见书》第2页中门诊诊断“小面积腔梗”,是鉴定人摘录病历时,将“ 小面积脑梗”篡改为“小面积腔梗”。(证据:病案首页)。

  2.《鉴定意见书》第2页入院诊断 “右侧大面积脑栓塞”,应是“小面积脑梗”。是鉴定人摘录时,将转科诊断移三分之一为“入院诊断”。
  患者求医及时,入院时神志清楚,能讲简短的话,“大面积脑梗”已成植物人,真是荒唐伪造!(证据:住院记录六、护理评估记录、病程记录第4页等)

  3.患者第一次CT诊断“小面积脑梗”,而在《鉴定意见书》中出现了“腔隙性脑梗塞、小面积腔梗、右侧大面积脑栓塞、陈旧性腔隙性梗死”四个假病名,其中司法鉴定人伪造了两个、篡改了一个(真改假),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胡乱造假!(证据:3日CT影像胶片)

  (五)擅自伪造病历资料相关内容、编造案由(仅举4例)
  1.《鉴定意见书》(案情摘要)第1页中(倒数1~2行)伪造:“……急诊查……心电图示‘快速性心房纤颤’”。
  病历中根本没有急诊科送查“心电图”相关记录及报告单依据。(证据:心内科病历)。

  2.《鉴定意见书》(案情摘要)第2页(顺数1~2行)中伪造:“2010年8月4日……转入神经内科予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患者病情继续恶化……”。
  (1)患者4日10时12分从心内科复查CT转科已病入膏肓;(2)神经内科于10时15分下了病危通知书,随即会诊转lCU科,不存在治疗和病情继续恶化。(3)见:《鉴定书》第4页神经内科转出记录(略),有力证明鉴定造假!(证据:4日CT报告单、神经内科病危通知书及会诊单、)

  3.《鉴定意见书》第6~7页中伪造:“……8月3日CT所示腔隙性梗死系高血压……”。
  (1)8月3日 CT所示“小面积脑梗”,不是“腔隙性梗死”,6月5日“约谈”时,李荣专家阅片已证实。(2)患者没有高血压病,病历中没有记录依据;(3)入院前3天门诊查血压100∕60mmHg,属正常范围。明显的鉴定造假!(证据:门诊病历、入院评估记录单)
  4.《鉴定意见书》第7页(顺数10~12行)伪造:“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及时转科治疗……”。
  (1)4日8时左右发现病人昏迷……;(2)到9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查房发现患者意识障碍,呼之不应、昏迷……”;(3)直到10时12分,家属求科室主任救病人时,才复查CT转科;(4)心内科在神经内科下《病危通知书》的同时(10:15)补写了一份《会诊单》。有力的证据证明:鉴定人造假!(证据:病程记录、4日CT单、病危通知书、会诊单)

  上述鉴定人造假,故意做虚假鉴定,证据确凿,而南京市司法局在《答复函》第3页(倒数11~12行)避开有力证据,掩盖真相地答复:“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人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二.南京市司法局避开有力证据、权力参与认假造假
  (一)错误地答复:“‘医疗过错’属于法医临床鉴定”
  “医疗纠纷”视为一个集体名词,而体现法律意义的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等纠纷。

  而《答复函》第2页中(顺数第3~7行)却错误地答复:“我局认为:本案鉴定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受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案鉴定没有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鉴定书》第1页中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十分清楚,是“医疗过错鉴定”,不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显然是司法造假!

  (二)错误地答复:“‘篡改门诊诊断’是笔误,不影响鉴定意见”
  《答复函》第3页(倒数12~14行)错误地答复:“鉴定机构在摘录过程中笔误、‘小面积脑梗’摘录为‘小面积腔梗’并不影响鉴定意见得出”。
  1.病历中的“小面积脑梗”书写并不潦草,不存在辨认误差!
  2.有证据证明鉴定人故意篡改病历中唯一的真病名。《入院通知书》中现病名就是“小面积腔梗”,是医方伪造篡改病历后,一种病出现“三个不同病名”之一的假病名。(证据:住院病案首页、入院通知书)
  3.“ 不影响鉴定意见得出”,为什么“明显医疗过错”鉴定为“无明显过错”?

  (三)错误地答复:“‘恶化后的病情’不是病情发展所致”
  《答复函》第3页(顺数9~10行)荒谬地答复:“……故该‘大面积脑梗’不可能由‘小面积脑梗’发展所致”。
  病情是发展变化的,医疗是主导因素,不对症治疗,“小面积脑梗”必然会发展成“大面积脑梗”,明显是司法造假不公!

  (四)错误地答复:“‘入院诊断病情’与发展后病情诊断无关联”
  《答复函》第3页(顺数1~6行)违背医学常识胡乱答复:“小面积脑梗为脑的小血管发生梗塞所致,大面积脑梗系栓子脱落梗塞大动脉所致,第二次CT与第一次CT病情不存在关联性”。
  依据相关医学专著示:腔隙性梗死因为高血压导致小动脉及微小动脉……产生腔隙性病变。而“小面积脑梗”与“大面积脑梗”,明显是“初发病情”与“发展恶化后的病情”,同样是脱落栓子随血流进颅内动脉使血管腔急性闭塞……。入院后,根据治疗请况,病情要么向良性转化;要么向恶性转化,怎么会不存在关联性?!

  (五)错误地答复:“‘医疗过错’属于房颤病责任”
  《答复函》第3页(顺数11~12行)刻意想象地答复:“……患者死亡系‘心房纤颤并发栓子脱落引起大面积脑栓塞,继发脑疝所致’”
  房颤只是一种病,是医疗行为干预的对象,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答复函》违背医疗风险告知与并发症归责要求,排除第一次 CT诊断的“小面积脑梗”,未得到合理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刻意认定的死因:却想象推测在医疗控制中,出现的房颤并发栓子脱落,要房颤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六)错误地答复:“‘未对症用药’属于用药无效”
  《答复函》第3页和第4页中,(3页倒数12~行、4页顺数1行)荒唐地答复:“……院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会诊,当然即使观察仔细,93岁人老人溶栓也禁忌症,也只能脱水,对症治疗。结局改变的可能性很小。”
  1. 未尽注意义务、就是医疗过错,为什么用想象猜测来掩盖过错?
  2. “脑栓塞”是中老年人的常见病,治疗方法较多,此病载于众多的医学专著,诊断和治疗都有规可循……任何年龄均能用抗栓、介入等方法治疗,及时治疗预后良好。(医学依据:见,投诉信)
  3,不对症用药就是过错,医生拒绝用药治疗,要患者家属同意,病历中没有《知情同意书》等依据。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因病就医时……有权利得到医疗机构的治疗,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
  4.关于“也只能脱水,对症治疗”是伪造!心血管内科对“脑梗病”是拒绝治疗,病历中无用药记录。(证据:心内科病历资料)
  5.今年6月5日,南京市司法局陶国中副局长和我“约谈”时,李荣专家阅片已证明“第一次CT片中是‘小面积脑梗’因心血管内科未对症处理,造成病情恶化。第二次CT片示“右侧大面积栓塞,脑疝形成……”后转入神经内科。

  (七)错误地答复:“‘篡改伪造内容’来源原文、不属于鉴定范畴”。
  《答复函》第2页(倒数第6、7、8行)胡乱答复:“相关内容均来源于病历原文记载,当事人提出的‘真实病情’与病历记载有出入不属于本次鉴定范畴”。
  1.《鉴定书》中多处篡改和伪造相关病历内容,根本不是原文记载。
  2. 医疗过错起诉争议的都是以病历记录为证据的事实,鉴定人不去考察、判断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诊疗行为之间的真假关系,澄清疾病真相,而错误认定事实,何必鉴定?法院可直接裁判!

  (八)自相矛盾地答复:“‘小面积脑梗’变‘腔隙性梗死’”
  《答复函》第2页(倒数第1、2、3行)避开有力证据地答复:“2010-8-3CT所示:……陈旧性腔隙性梗死的诊断,是科学的、客观的。”
  而《答复函》第3页(顺数第3行)却相互矛盾地答复:“与第一次CT所示‘小面积脑梗’的梗塞范围……”。
  1.“第一次CT”就是“2010-8-3CT”。为什么《答复函》中一次CT诊断,竟然出现了“一假一真” 两个不同的病名?!(证据:第一次CT影像胶片)
  2.今年6月5日,陶国中副局长和我“约谈”时,李荣专家阅片已证明“2010-8-3 CT片中是‘小面积脑梗’”,该局有笔录。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可以避开有力证据?权力参与认假造假?!

  (九)错误地答复:“违规降压,没有原则性错误”
  《答复函》第3页(倒数7~8行)违背医学常识地答复:“患者入院时血压这么高,选择降压治疗没有原则性错误。”
  众多医学专著均总结:……脑卒中的急性血压升高不能降……由于降压治疗可进一步减少脑组织的血流灌注,加重脑缺血与脑水肿,……”(医学依据:见,投诉信),此答复,明显是掩盖鉴定人伪造患者有高血压病的违法行为!

  (十)想象猜测地答复,驴唇不对马嘴
  《答复函》第3页(倒数3~6行)答复:“患者入院时心内科检查四肢活动正常……4日凌晨2:50发生病情变化,大小便失禁、……符合出现再次发生栓塞……”
  1.《鉴定书》第2页伪造的入院诊断“右侧大面积脑栓塞”与“四肢活动正常”明显矛盾,为什么不追究鉴定人造假责任?
  2.“大小便失禁” 等病情变化症状, 病历中没有记录;《费用清单》中有“护理垫”等收费记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为什么不追究鉴定人掩盖医方篡改病历资料过错,做虚假鉴定的责任?
  3.“4日凌晨2:50发生病情变化,…… 再次发生栓塞……”。病人在医疗控制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显然是医生的责任,病历中没有任何治疗措施和用药记录,为什么不追究鉴定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责任?

  对于上述鉴定人故意造假的事实,而《答复函》第4页(倒数4~5行)却避开有力证据地答复:“……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真是司法不公!
  三,王安发是“明显医疗过错”致死 、被鉴定为“无明显过错”
  (一)2010年7月18日和30日到门诊求医,医生不进行抗栓治疗,违规给病人开药回家复律导致并发“脑梗塞”的过错。
  证据:《宣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学依据: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主编《现代房颤临床诊断与治疗》第41页和45页。

  (二)2010年8月3日晚(3天后)10时47分,脑CT检查确诊为急性“小面积脑梗”,被错误收住心血管内科后,长达11个小时12分的时间里,医方没有对症治疗,病历中无任何救治措施和用药记录的事实,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过错。
  证据:心内科病历资料;医学依据:1.首都医科大学主编《神经病学》第180~184页;2.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编《专家谈脑血管疾管》第29页等。

  (三)患者是脑卒中急性血压升高,不需处理(需用药控制脑梗病请),而医方违规进行快速降压,导致病情恶化的过错。
  证据:心内科病历资料;医学依据:1.首都医科大学主编《神经病学》第181页;2.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编《专家谈脑血管疾管》第135页。

  (四)4日凌晨2:50,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如:舌头卷起、大小便失禁等,医方未尽注意义务,没有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情,造成疾病进一步恶化的过错。(护理记录单及费用记录单佐证)


  (五)4日上午8时左右,冯启凡医生查病房发现患者昏迷后,仍置之不理。病人昏迷了,说明已有显著脑水肿,医生没有及时进行脱水治疗,挽救生命,使患者失去救治机会,造成脑疝形成而死亡的过错。
  证据:心内科病历资料;医学依据:首都医科大学主编《神经病学》第181页。

  (六)医务人员把老年昏迷患者抛在病房长达4个小时没有实施护理。《护理记录单》中记载6~10时实施护理1次;而《医嘱单》中记录“一级护理”。根据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规定“……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严重违背了“一级护理”常规要求。
  证据:1.《医嘱单》;2.《护理记录单》;法律依据: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

  (七)4日上午9时,心内科医生在《病程记录单》第2页中记载:“随杨辉医师查房,代诉:意识障碍,呼之不应,查体:昏迷,……”。
  查房时发现昏迷,其间长达2个多小时的时间,医务人员仍不闻不问,病历资料中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记载的事实(连1份“病危通知书”也未下)。直到10时12分复查CT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已成了植物人才转神经内科,病人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的过错。
  证据:1.《病程记录单》第2页;2.心内科病历资料。3.神经内科《病危通知书》。

  (八)患者是2010年8月3日晚11时确诊“小面积脑梗”入住心血管内科,8月4日上午10时12分复查CT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转科。整个诊疗过程中:
  1.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病历中无《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等)。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未履行转诊义务。“脑栓塞”不属于心内科治疗项目范围之内,没有及时转诊,使患者失去了接受专科技术治疗的机会,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3.违反会诊制度。“小面积脑梗”属于神经内科治疗项目范围。心内科没有履行会诊义务,任其病情发展、导致死亡后果。(心内科病历佐证)

  鉴于上述,患者王安发因医疗过错死亡,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而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徇私舞弊,《鉴定书》第7页(倒数第2~3行)歪曲事实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无明显过错……无明显因果关系”,故意做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伪证,制造了冤案。
  南京市司法局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投诉作为“重大争议” 案件受理,长达3个月时间给予的答复却是“你对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显然是权力参与认假造假,掩盖事实真相,答复不公!
  请求江苏省司法厅领导主持公道,秉公办理,依法查处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责任单位纠正错误,依法撤销《[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虚假结论;追究南京市司法局权力参与认假造假的责任,还投诉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请求人:张光华
  2012年8月21日

  



  这是我8月1日向江苏省司法厅邮递“投诉信”的详情单和邮政8月2日投妥回复。已经20多天了,我没有盼到回复……。我投诉的事项均有理有据,为什么不很快受理?如:鉴定机构执业行为违规违法,首先是超越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证据如下:


  

  这是江苏省司法厅的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没有“医疗过错类鉴定”,本案没有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定,纯属外行鉴定内行。请看,法院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书》第1页中,宣州区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宣城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显然不属于法医类鉴定业务范围。因此,应该依法撤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法追究相关知法(执法)犯法人的责任,还患方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请求江苏省司法厅领导主持公道,尽快受理我的投诉,秉公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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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23 22:3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今特给厅长写信,请求您伸张正义,在百忙工作之中关心一下弱势百姓,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我投诉的是“人命关天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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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1:2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请求江苏省司法厅领导主持公道,秉公办理,依法查处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责任单位纠正错误,依法撤销《[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虚假结论;追究南京市司法局权力参与认假造假的责任,还投诉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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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1:5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今天已经24号了(24天了),没有接到贵厅是否决定受理的通知。我想咨询一下,多次打贵厅“025-83591281和025-83591000”两部电话号码,可是,每次的回答是“这里是江苏省司法厅,请你等待接听……无人接听”。因此,今特给厅长写信,请求您伸张正义,在百忙工作之中关心一下弱势百姓,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我投诉的是“人命关天造假案”。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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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9:3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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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5:1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南京市司法局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投诉作为“重大争议” 案件受理,长达3个月时间给予的答复却是“你对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显然是权力参与认假造假,掩盖事实真相,答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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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20:29: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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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5:19: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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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2:5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南京市司法局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投诉作为“重大争议” 案件受理,长达3个月时间给予的答复却是“你对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显然是权力参与认假造假,掩盖事实真相,答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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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2:3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请求江苏省司法厅领导主持公道,秉公办理,依法查处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责任单位纠正错误,依法撤销《[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虚假结论;追究南京市司法局权力参与认假造假的责任,还投诉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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