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标题: 提升律师社会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1 10:28
标题: 提升律师社会责任
  许身健
  当下,律师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热点话题,原因在于律师业快速发展不仅表现在律师业务拓展上,也体现在对律师文化以及律师业自身相关理论的深入探索上。律师界不断审视、思考应当如何应对社会转型,也在审视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角色。这种趋势与国外研究不谋而合,这并非简单的所谓国际接轨,因为探究律师社会责任问题是律师业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社会责任是律师社会角色的必然要求。国外律师界通常将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界定为ro Bono,字面按照拉丁文,意为:“为了公共利益”,目前,公益法以及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国外律师理论及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
  为什么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这一基本角色之外,还要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实,这个问题是与以下问题密切相关的:律师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除了承担对委托人的责任以及对司法制度的责任以外,他们对于社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其实也在回答一个最基本问题:律师的角色到底是什么?
  律师是法律职业的成员,作为一种职业而非普通的谋生行业,它到底有什么特点,要真正理解律师的职业价值,这里有必要先厘清何为职业。
  学界认为,“职业”应该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建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2)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3)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行业”。
  关于律师职业的公共性特征,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职业为“从事公共服务的群体”,这一界定抓住了职业的本质。据此,美国律师协会在有关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是以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为使命、为委托人服务并投身公共服务的法律专家”。律师职业价值包含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即依法捍卫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由此可见,律师职业所属的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公正和公共福祉则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理想。
  回顾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之路是律师由国家工作人员转变为自由职业者,他们由依靠国家提供薪酬而改为直接面对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从政府行政体制中的一员走向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就是律师的“商业化”过程。许多人士已经对律师在“去行政化”的转型过程后,随之出现的商业化色彩浓厚问题而感到忧虑。国外律师界提出法律职业危机论,将律师业的危机归因于法律商业主义,律师以收费为圭臬的职业文化造成律师为富人或者大公司服务,这样律师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当然,律师履行社会责任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努力,首先,应当加强关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宣传力度。尽管几乎所有律师愿意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许多律师已经以各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多数公众对于上述情况并不清楚,有些人对律师存在某些偏见。因此,律师协会需要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以及不同履行形式有所了解,这些宣传工作显然会使公众全面了解律师,从而更加信赖律师界,这对于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不无裨益。其次,应当提升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质量,探索更多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精英律师加入社会责任的履行。尽管目前一些专职公益律师以及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也需要看到,由于律师事务所逐步走向大型化、专业化,这就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法律全球化要求中国发展本土的精英律师及其所属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应当吸引其加入公共利益服务,业内人士认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它利用规模效益提供优质服务,它具创意地运用法律,它以现代商业化方式管理律所。尽管专职的公益律师为社会责任奉献颇多,但是他们可以利用的资源有限,可协助的委托人人数有限,也没有时间精力研究相关问题,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技能只会退化。但是如果这些律师组织起来,以大律所模式执业,一方面,可以协助的人数会变得更多,另一方面,律师可以专业化,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舆论修改法律,最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今后应当吸引精英商业律师及其所在大型律师事务所更多承担社会责任。
[url=]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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