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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婚变妻子私自售房 善意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4 16:00
标题: 防婚变妻子私自售房 善意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与丈夫李先生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刘女士擅自将夫妻婚后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了董女士。李先生认为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我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现我们已离婚,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刘女士与董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书确认该房屋价格为160万元,现被告以明显低价成交,属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女士未答辩。
  被告董女士辩称,房屋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我支付刘女士定金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房款148万元,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亦将房屋交付给我。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无恶意串通行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诉讼中确认604号房屋价值为16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刘女士在与李先生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房屋出售给董女士,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董女士以银行转帐方式总共向刘女士支付了148万元,故李先生主张刘女士、董女士以明显低价交易房屋,法院不予认定。李先生主张刘女士、董女士恶意串通,但未能举证证明董女士购房时为恶意,法院亦不予认定。现双方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李先生要求确认刘女士与董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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