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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员”学车摔伤“教练” 师徒对簿公堂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4 16:00
标题: “学员”学车摔伤“教练” 师徒对簿公堂
两名无驾照女子骑摩托车游玩,一人学骑一人随乘,发生撞树事故乘车者受伤,乘车人将驾车人告上法庭。这起人身伤害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二人责任对半,驾车人赔偿乘车人39838.53元。  2010年8月9日晚,张某、孙某两名女子相约出去玩,孙某提议去三门峡陕州公园,没有驾照的张某便驾驶自家摩托车载着孙某,当行至三门峡市开发区天鹅湖附近路段时,张某将摩托车交由学骑摩托车的孙某驾驶并乘坐该摩托车继续由东向西行驶,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中偏离车道撞上路旁的树木,张某被抛出,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右手、左肘皮肤擦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孙某辩称此事故是原告张某在教其骑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自己虽无驾驶执照,但张某也无驾照无行驶证,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自家车辆骑行外出,又将车辆交予同样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被告驾驶,并在明知存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乘坐,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双方混合过错所致,责任应该各承担50%,遂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39838.53元,剩余部分张某自行负担,诉讼费用双方分担。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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