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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楼火灾熏死四楼女大学生 家属状告邻居获赔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4 15:59
标题: 二楼火灾熏死四楼女大学生 家属状告邻居获赔
因二楼电视机故障引发的一场大火,殃及四楼熟睡中被困家中的一名22岁女大学生不幸身亡,从而引发赔偿诉讼。本网今天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二楼房主奚老太一家共同赔偿受害人蔡小姐的父母62.7万余元;小区物业赔偿受害人蔡小姐的父母7万余元。  二楼火灾熏死四楼女生
  2011年4月23日上午10时前,浦东新区合庆镇一小区的202室内,奚老太正与小孙女在客厅内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黑屏,奚老太将电视机关闭后,仍发现电视机后盖冒烟,即至楼下102室求助。之后,奚老太返回家中,拔掉电视机电源插头。因发现电视机仍在冒烟,并有扩大的现象,奚老太又下楼去找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求助又找不到人。在此过程中,电视机爆炸导致202室发生火灾。因202室大门处于开启状态,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迅速蔓延。
  据一名现场目击者在消防部门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所住房间与发生火灾的房间是一幢楼的,我在那房间的西面一点。昨天上午,我在阳台里织毛衣,听到外面有人大叫‘火很大了,火很大了’。就换了鞋子到楼下,这时时间约9:55。到楼下后,看到那个门洞附近围满了人,黑烟大得不得了,已经无法进去了。消防队那时还没有到现场,就看到402厨房间北窗口有个小姑娘扒在窗口。她一手捂住口鼻(用了一条毛巾),另一只手在挥动。我听到她叫‘救,救!’我们都在下面大喊,让她到阳台去。但她在厨房窗口站立大约五、六分钟,后来人就不见了,我们都以为她已经到南阳台去了。……”
  10时01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周边居民的报警,消防队于10时12分许到达现场后进行灭火和搜救工作。消防队员搜救至402室时,发现402室防盗门和房门敞开,室内充斥大量烟气,蔡小姐仰面躺在房屋北侧的厨房内。此后,蔡小姐经到达火灾现场的120急救无效死亡。蔡小姐死亡后未经解剖尸检。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确认蔡小姐在被送到医院前已死亡,死因推断为火灾后窒息。
  赔偿责任承担各执其词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于蔡小姐之死该由谁承担责任,各执其词。
  蔡小姐父母诉称,奚老太的过错及疏忽造成其女儿死亡,她应承担侵权责任。失火房屋的共有人,应与奚老太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物业因严重失职,没有及时帮助奚老太处理火灾现场,也未在消防人员达到前组织必要的救灾行动,致使火势无法尽早得到控制而迅速扩大蔓延,对其不作为行为也应承担责任。事发后,奚老太及家人支付了1万元慰问金,现原告要求奚老太一家共同赔偿69万余元(已扣除其支付的1万元);物业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奚老太等人辩称,原告没有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蔡小姐死于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通电状态的电视机内部故障而引发火灾,并非使用人使用不当而引起。故自己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过错。而小区物业在事故中没有采取任何救助应急措施,其对火灾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电视机内部故障引发火灾,故电视机厂商应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其没有采取基本的自救措施,反而把大门敞开,这是造成死亡重要因素。
  小区物业辩称,原告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过失责任不成立,物业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和过失。事发当日,物业有值班人员,相关的消防器材完好,消防通道畅通。事故完全是因为受害人蔡小姐和其他被告没有采取正确措施造成的。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生父母获得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就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事后虽未经解剖尸检确认,但根据相关事实并与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结论相印证,受害人系窒息死亡。其间,奚老太未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奚老太及家人作为202室房屋的权利人和直接使用人,对家中使用的电器设备有责任确保安全,现因电器安全事故导致相邻方损害,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在事发时无人在岗接待,奚老太未得到及时的帮助,与火灾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有一定关联,具有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奚老太及家人主张应由电视机厂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如果本案所涉电视机厂商对电视机故障有过错,奚老太及家人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厂商主张权利。就赔偿金额问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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