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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兄弟集体赖律师代理费 二审判支付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1-4 22:57
标题: 三兄弟集体赖律师代理费 二审判支付
 2012年12月2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积极利用多种执行措施,灵用执行方法,成功执结一起该院首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随着案件标的款全部到位,一起两年之久的执行积案成功执结。  2009年11月28日,江西伍田律师事务所(化名,以下简称江西伍田)与九江市临进木业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九江木业)经协商,就九江木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达成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九江木业在合同签订2日内先支付律师费30000元,同时约定如九江木业获得赔偿额在7000000元以上的,九江木业则按70000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江西伍田律师费。合同签订后,江西伍田指派两名律师积极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并帮助九江木业最终获得涉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1013188.96元。九江木业在领取全部赔偿款后,拒绝支付江西伍田律师费共计175944元。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江西伍田将九江木业及其业主杨临文、杨金(均为化名)及饶氏三兄弟一同告上法院。该院受理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九江木业、杨临文、杨金及饶氏三兄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江西伍田律师费93507.67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03507.67元。同时,驳回江西伍田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九江木业、杨临文、杨金及饶氏三兄弟不服一审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九江木业等人并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江西伍田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九江木业、杨临文、杨金及饶氏三兄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九江木业及杨金并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法院于是对九江木业、杨临文、杨金及饶氏三兄弟的财产展开调查,经查发现杨临文、杨金及饶氏三兄弟在该市及外地银行均有大量存款,该院立即对该上述银行存款共计83173元依法进行了扣划,并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无奈之下,被执行人杨临文及饶氏三兄弟见此情形,主动与执行人员取得联系,要求履行上述义务。该院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积极展开执行和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临文及饶氏三兄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伍田律师费及鉴定费共计99687元;申请执行人江西伍田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及迟延利息。在申请执行人江西伍田领取了被执行人杨临文及饶氏三兄弟交付的最后一笔款项16514元后,双方握手言和,该案亦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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