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里说假设小女孩在司机抢人挡车前已经死亡,那么只能算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形;假设挡车抢人时还未死亡则可以定故意杀人罪。
个人认为:1.司机在公共交通上开得这么快应该是危险驾驶;
2.从司机撞人后的表现来看,她撞人时表现应该是一种间接故意;
3.假设在那个司机挡车抢人时那个女孩还没有死亡应该定她故意杀人罪,但是假设在她挡车抢人前女孩已经死亡的,个人认为那个司机此时并不知道女孩已经死亡,她的个人意愿还是不希望医生把女孩救活,从这点看是不是不能只算个危险驾驶的加重情形了?是应该算故意杀人或者是交通肇事不积极施救的加重情形(这两个本人也拿捏不准该适用哪个)。
4.假设鉴定那个司机是精神病的话则免除法律责任。
小弟刑法刑法刚看了些总则,分则只是当年在课堂上听了听,有什么出入还请大家指点。
欢迎光临 重庆律师 (http://lvshihui.cn/) | Powered by Discuz! X3.3 |